卷之二 ○七 覆检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宋慈 书名:洗冤录

    覆验结果与前检无异,才能负责证明,备文上报。万一致命处不清楚,伤痕不一样,如将药死了的作病死了的之类,不可粗略呈上。前检有了弊病,覆验者怎么可以不细心考察?那恐怕是要受到连累的了。

    覆验结果与前检只有细小的不同,可以迁就改正;果真有重大出入,就不可依从。更要再三审问本案的关系人等,如众人都说可变,方根据所检验到的与前检不一致的事实和理由加以改定申报。不可根据一己之见,就加以改变。

    覆验时,如果尸体已经过多日,头面膨胀,皮发脱落,口唇翻张,两睛突出,蛆虫咂食,着实坏烂不堪,无从下手,若是刃物伤、他物伤、拳打足踢伤等伤处已虚空了,才能作「无凭覆验」备文申报。如果是他物伤及刃物伤造成骨损了的,应当加以冲洗仔细检验,必须于验尸状内申说致命原因,岂可作「无凭检验」申报上级?

    覆验官检验完毕,如无争论,方可把尸体交给尸亲。没有尸亲的,责成本地都保加以掩埋,勒令看守,不得火化及散落。如有争论,不可发还尸体。且掘一坑,就所垫物抬尸安放坑内,上面用门扇盖好,用土掩埋成坟堆,周围用石灰打上印记,防备后来官府再检验覆查。还要责成看守人员立下看守状附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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