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上 ○士大夫立私廟不合奏請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唐•李涪 書名︰刊誤

    《禮》,嫡士立二廟,庶人祭于寢。累代禮文不易斯義。開元十二年敕一品許祭四廟,三品許祭三廟,五品二廟,嫡士亦許祭二廟。爾後禮令並無革易。古者廟連于家。家主之喪,則殯于西階之上。鄉人儺,孔子朝服立於阼階。又曰喪不慮居,為無廟也。則知居不違廟,禮典昭然。近代顯居上位,率多祭寢。亦嘗發問,皆曰︰“官品未宜有。”位至將相者,奏請之詞則曰︰“臣官階並及三品,準令合立私廟。”是不知舊制,妄有論奏。廟貌申敬用,展孝思,豈于霜露之情,合俟朝廷之命?蓋以將同列戟,先白有司。既展哀榮,宜遵典故。(原其奏請之因,蓋立廟不在其家,別于坊選吉地,乃為府縣申奏。或有官居顯重,慎慮是宜,營構之初,亦自聞奏。相習既久,致立廟須至聞奏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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