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○律錄事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唐•皇甫松 書名︰醉鄉日月

    夫律錄事者,須有飲材。飲材有三,謂善令、知音、大戶也。凡籠台以白金為之,其中實以二十籌、二十旗、二十 。夫旗所以指巡也, 所以指飲也,籌所以指犯也。始賓主就坐,錄事取一籌,以旗與 偕立于筵中,餘置器在手。執爵者告請骰子,命受之,復告之曰︰“某忝骰子令。”乃陳其說于錄事,錄事告于四席曰︰“某官忝骰子令。”然縷宣之。錄事之于令也,必合其詞,異于席人,所謂巧宣也。席人有犯,既下籌犯者,執爵請罪,輒曰︰“一人爵法未當。”言犯者不退,請並下三籌。然告其狀,讞不當理,則支其籌以飲焉。席人刺,錄事亦如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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