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陽病頭痛。至七日以上自愈者,以行其經盡故也。若欲作再經者,針足陽明。使經不傳則愈。太陽病頭痛。所謂病發于陽也。法當七日愈。雲以上者,該常與變而言之也。行其經盡者,邪行諸經。盡而當解也。設不解,則將從太陽而復入陽明。所謂作再經也,故針足陽明,以引邪外出。邪出則經不傳而愈矣。蓋傷寒之邪。有在經在腑在髒之異。行其經盡者,邪行諸經而未入髒腑之謂,而經脈陰陽相貫。如環無端。是以行陰極而復行陽者有之。若入厥陰之髒,則病深熱極而死耳,其或幸而不死者,則從髒出腑而愈。未聞有作經再傳者也,此條諸注釋俱誤。蓋于經腑髒未審耳。
再按內經雲︰傷寒一日。巨陽受之雲雲。又雲︰七日太陽病衰。頭痛少愈雲雲。蓋傷寒之邪。有離太陽,而入陽明者,有遍傳諸經而猶未離太陽者,此太陽病頭痛。至七日以上自愈。正與內經之旨相合。蓋六日邪遍六經。至七日而太陽先受者,當先解耳,則是所謂行其經盡者,不但未入腑髒,亦並未離太陽,所以當有頭痛。所謂作再經者,七日不愈,而欲至十四日也。針足陽明者,以其經多氣多血,可以任受針石,且離太陽未遠。尤易逐邪外出耳。
太陽病欲解時。從巳至未止。
太陽經為諸陽之長。巳午未時為陽中之陽。太陽病解,必從巳至未。所謂陽受病者,必陽氣充而邪乃解也,與發于陽者七日愈同意。
風家表解,而不了了者,十二日愈。
風家表解。邪退而正安矣,而猶不能霍然無患者,邪去未盡故也。十二日。經氣已周。余邪畢達,故必自愈。欲自解者,必當先煩,乃有汗而解。何以知之。脈浮,故知汗出解也。
邪氣欲解之候,必先見之于證與脈。若其人自煩而脈浮者,知其邪必將從汗而解。蓋自煩為邪正相爭之候,而脈浮為邪氣外達之征也。設脈不浮而沉,則雖煩豈能作汗,即汗亦豈得解哉。傷寒一日。太陽受之。脈若靜者,為不傳。頗欲吐。若躁煩。脈數急者,為傳也。
傷寒二三日。陽明少陽證不見者,為不傳也。寒氣外入。先中皮膚太陽之經。居三陽之表,故受邪為最先,而邪有微甚。證有緩急。體有強弱。病有傳與不傳之異。邪微者,不能撓乎正,其脈多靜。邪甚者,得與正相爭,其脈則數急,其人則躁煩而頗欲吐。
蓋寒邪稍深,即變而成熱。胃氣惡邪,則逆而欲吐也。然邪既傳經,則必遞見他經之證。傷寒二三日。陽明少陽受病之時,而不見有身熱、惡熱、口苦、咽干、目眩等證,則邪氣止在太陽,而不更傳陽明少陽可知。仲景示人以推測病情之法如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