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之五 溫病風溫痙濕 溫病風溫證治第一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清•錢潢 書名︰傷寒溯源集

    太陽病。發熱而渴。不惡寒者為溫病。

    太陽病者。即首篇所謂頭項強痛等證也。因邪由營衛而入。其見證屬太陽。故稱太陽病。然邪在太陽。

    初見表證。雖發熱而不渴。然發熱亦必惡寒。至邪傳陽明而太陽證罷。則發熱汗出而不惡寒矣。及至邪入陽明之里。胃腑熱燥。方有渴欲飲水之證。乃中風傷寒之常經也。此則既有太陽見證。則為邪在太陽而非陽明矣。

    以發熱而即有渴證。又不惡寒。是以謂之溫病也。溫者。天時溫暖之邪氣也。在冬則有寒邪。而四時皆有非時之寒氣。感之皆為傷寒。在春則有風邪。而四時皆有不時之風邪。感之皆為中風。春暖之後。夏至以前。天氣已熱。未至酷暑。其溫暖郁蒸之氣。感之即為溫病。是為春溫。其冬令有非時之暖。感之則為冬溫。至秋肅之時。自應涼風薦爽。若遇不時之熱氣郁蒸。感之即為秋溫。惟發于春盡夏初者。乃為適當其令之邪氣。故內經生氣通天論及陰陽應象論。皆曰冬傷于寒。春必溫病。經文之以冬傷于寒而曰春必溫病者。蓋借天地四時。以喻人身之陰陽髒腑。天人一致之理也。

    非謂冬月為寒邪所傷。至春而後為溫病也。冬傷于寒之旨。見 癥首條。此不多贅。但此條乃溫病發源之首。所以正名定分。言溫病之初感。其見證如此。與中風傷寒之首節無異。而未暇立治法也。然其治法終莫之見。豈當年立法時。竟忘之而未有邪。抑歷年久遠。散失遺亡而為脫簡邪。吾恐忘亦未必竟忘。失也未必盡失。又恐叔和編次之時。紛雜于六經證治之中而不能辨也。但不知仲景當時作何次序。想漢末至西晉。相去未古。豈遂至遺亡散失邪。大都為王氏所亂。其所編之書。既行于世。則仲景舊本。皆廢棄而無存矣。二千年來。雖名賢繼出。

    俱無從考正。致後人有仲景長于治傷寒。不長于治溫之說。嗚呼。仲景醫聖。其才力豈遂盡于此邪。今以理揆之。

    就此一節。仲景之意。蓋謂邪在太陽。以渴而不惡寒者為溫病。則其所以別于中風傷寒者固在于此。而其所著意處。亦在于渴而不惡寒矣。夫渴為溫邪所致。而其不惡寒見癥。既非陽明。亦是溫熱之邪所致。所以謂之溫病也。

    然溫邪既有頭項強痛之太陽表癥。理宜解表。而又有發熱而渴。不惡寒等溫熱之見證。則又當以清解熱邪為治矣。

    所以麻黃桂枝。皆辛溫之藥。而麻黃湯但能汗泄其傷寒之陰邪。而不能治溫。桂枝但能解散中風之陽邪。而亦不能治溫。非唯不能治溫。其溫熱之性。反足以助邪。故其見證之初。以大青龍湯之涼解。為治溫之首劑。而作一大柱石也。然無汗者宜之耳。其有發熱而渴。不惡寒而汗自出者。不宜更汗。則有桂枝二越婢一湯之法也。其無表證。但熱渴而不惡寒者。為已入陽明。又有白虎湯可用也。至于誤汗誤下等變。又有中風傷寒篇內之誤汗誤吐誤下之法。可推而變通也。

    若見邪歸陽明之實熱癥現。則為熱邪入腑。自有舌苔黃黑。燥裂芒刺。譫語神昏。狂亂諸證之可驗。則陽明篇中之承氣湯證也。倘有傳陰變逆之陰寒證現。則三陰篇中之諸溫經法可擬也。其所以但有首條。而無逐條分治之法者。蓋因其所感之邪各異。以六氣之偏勝不同。故其初證各自不同。其治法亦不同也。

    若其變癥。與夫誤治傳經入陰之證。則其經絡髒腑。寒熱虛實。與中風傷寒無異。可仿佛求治。世人不知其故。

    以為仲景溫病之法。止留此二則。而無下文治例。盡嘆為遺失之余。惜哉。

    若發汗已。身灼熱者。名曰風溫。風溫為病。脈陰陽俱浮。自汗出。身重多眠。睡息必鼾。語言難出。若被下者。小便不利。直視失溲。若被火者。微發黃色。劇則如驚癇。時螈 。若火燻之。一逆尚引日。再逆促命期。

    言既有太陽見證而已發其汗。汗後則風寒當解散矣。若發汗已而身猶如火之灼熱。尚不解者。非獨中風。

    亦非傷寒也。乃風邪溫氣並感之證。故名曰風溫。蓋風為春令之邪。溫則初夏之氣。乃春盡夏初。風邪未退。

    熱氣初來。以冬髒之寒水受傷。則寒水不能固養其真陽。失精泄汗。使藏陽敗泄。至春令而少陽肝膽。不能布其陽氣于皮膚。以致衛外之陽氣衰微。腠理不密。使風邪溫氣並入。而成風溫病也。故曰冬傷于寒。春必溫病。

    然風溫之為病也。其脈與風寒各異。傷寒則寒傷營分。寒邪深入。故脈陰陽俱緊。中風則風邪傷衛。邪氣但傷陽氣。

    故脈陽浮而陰弱。風溫之脈。則風邪傷衛氣。而陽脈浮。溫熱之邪傷陰分而陰脈亦浮也。所謂脈之陰陽者。如辨脈篇所謂寸口脈陰陽俱緊之陰陽。是以浮候為陽。沉候為陰。此所謂陰陽脈俱浮。則以寸口為陽。尺中為陰。即關前為陽。關後為陰之法也。陽脈浮。則風邪傷衛。毛孔不閉。故汗自出。即上編陽浮熱自發。陰弱汗自出之義也。陰脈浮。則熱傷陰分。

    溫邪燻灼。郁冒神昏。故身重多眠。而昏睡中之鼻息。必 鼾也。其語言難出者。非舌強失音喑啞之病。乃神昏不語也。若此者。自汗既不宜于麻黃之更發其汗。亦不宜于桂枝之溫解斂汗。當以涼解之法治之。若桂枝二越婢一之類可擬也。風溫之邪在經。則里邪未實。自不宜于攻下。若被下者。必里虛邪陷。使太陽之溫邪。內入太陽之腑。

    熱犯膀胱。致熱邪癃閉而小便不利也。直視失溲者。足太陽膀胱絕也。始則熱邪癃閉而不利。終則膀胱氣絕而失溲。

    素問胗要經終論雲。太陽之脈。其終也。戴眼反折。 。其色白。汗乃出。出則死矣。且溫熱之邪。豈宜以火濟火。

    自不當以火劫汗。若被火者。火助風威。熱乘火勢。微者火熱內郁而發黃。陽明篇所謂瘀熱在里。必發黃也。其劇者。

    則心神昏亂而狂越。如驚駭癲癇之狀。太陰陽明論中。以陽明氣血盛。邪客之則熱。熱甚則惡火。前篇太陽傷寒。

    加溫針尚且必驚。況于溫病乎。溫病得火。內外充斥。浸淫于髒腑肌肉筋骨之間。所以時時 也。 者。筋骨 動。

    十指抽掣。臂 堅勁。轉側而不自知也。若用火燻劫汗之法。是不循法度。不知避忌。謂之逆治。一逆治之。即不可救。然猶能遷延時日。若再逆之。是促其絕命之期矣。溫邪中人。火逆之害如此。以此推之。辛溫之治。亦所當審矣。

    形作傷寒。其脈不弦緊而弱。弱者必渴。被火者必譫語。弱者發熱。脈浮解之。當汗出愈。

    此溫病之似傷寒者也。形作傷寒者。謂其形象有似乎傷寒。亦有頭項強痛。發熱體痛。惡寒無汗之證。而實非傷寒也。因其脈不似傷寒之弦緊而反弱。弱者。細軟無力之謂也。如今之發斑者。每見輕軟細數無倫之脈。而其實則口燥舌焦。齒垢目赤。發熱譫語。乃脈不應證之病也。故弱者必渴。以脈雖似弱。而邪熱則盛于里。故胃熱而渴也。以邪熱熾盛之證。又形似傷寒之無汗。故誤用火劫取汗之法。必至溫邪得火。邪熱愈熾。胃熱神昏而語言不倫。遂成至劇難治之病矣。若前所謂其脈不弦緊而弱者。身發熱而又見浮脈。乃弱脈變為浮脈。為邪氣還表而復歸于太陽也。宜用解散之法。當汗出而愈矣。

    病如桂枝證。頭不痛。項不強。寸脈微浮。胸中痞硬氣。上沖咽喉不得息者。此為胸有寒也。當吐之。宜瓜蒂散。

    此溫病之似中風者也。解見痞癥條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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