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寒始發熱六日。厥反九日而利。凡厥利者。當不能食。今反能食者。恐為除中。食以索餅。不發熱者。
知胃氣尚在。必愈。恐暴熱來。出而復去也。後三日脈之。其熱續在者。期之旦日夜半愈。所以然者。本發熱六日。厥反九日。復發熱三日。並前六日。亦為九日。與厥相應。故期之旦日夜半愈。後三日脈之而脈數。
其熱不罷者。此為熱氣有余。必發癰膿也。
自始發熱至夜半愈。是上半截原文。所以然者至必發癰膿止。乃仲景自為注腳也。但厥反九日而利句下。
疑脫復發熱三日利止七字。不然。如何下文有恐暴熱來。出而復去二句。且所以然句下。雲發熱六日。厥反九日。復發熱三日。並前六日。亦為九日。是明明說出。其為脫落無疑矣。然何以知其為復發熱利止乎。
上條雲。先厥後發熱。利必自止。況自食索餅後。並不言利。是以知其復發熱而利止也。言始初邪入厥陰而發熱者六日。熱後厥者九日。是發熱止六日而厥反九日。厥多于熱者三日矣。故寒邪在里而下利也。厥後復發熱三日。利必自止。大凡厥冷下利者。因寒邪傷胃。脾不能散精以達于四肢。四肢不能稟氣于胃而厥。厥則中氣已寒。當不能食。今反能食者。
似乎胃氣已回。但恐為下文之除中。則胃陽欲絕。中氣將除。胃中垂絕之虛陽復焰。暫開而將必復閉。未可知也。
姑且食以索餅。索餅者。疑即今之條子面。及 子之類。取其易化也。食後不停滯而發熱。則知已能消谷。胃氣無損而尚在。其病為必愈也。何也。恐其後發之暴熱暫來。出而復去故也。食後三日。脈之而厥後之熱續在者。即期之明日夜半愈。所以然者。以其本發熱六日。厥反九日。計後三日續發之熱又三日。並前六日。
亦為九日。與厥相應。為陰陽相均。勝復之氣當和。故期之旦日夜半。陰極陽回之後。其病當愈。所謂厥陰欲解時。自丑至卯上也。所謂後三日脈之。其熱續在。為陰陽相當而愈。則其熱當止矣。若脈仍數。而其熱不罷者。
此為熱氣有余。陽邪太過。隨其蘊蓄之處。必發癰膿也。傷寒脈遲。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。脈遲為寒。
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。腹中應冷。當不能食。今反能食。此名除中。必死。
此申上文除中之故。並所以訓誨後人誤治之害也。脈遲則為里寒。六七日則永不發熱而虛寒已久。胃陽衰弱。急當溫中救里。允為恰當。粗工不習。不知脈遲為寒。乃與黃芩湯以撤其熱。是所謂虛其虛而寒其寒也。如是腹中應冷。胃寒當不能食矣。今反能食。豈理所宜然。乃胃氣本寒。又遭寒涼之誤。胃中之陽氣欲絕。中氣將除。垂絕而虛火反焰。不久當即滅。故臨時欲食而反能食也。謂之除中者。胃中之陽氣。淨盡無遺。猶掃除之義。胃氣一絕。則生氣盡矣。故曰必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