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之十 厥陰篇 厥陰證治第十一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清•錢潢 書名︰傷寒溯源集

    下利有微熱而渴。脈弱者令自愈。

    此以下。所以申上文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之義也。言陰寒下利。設身有微熱而渴。乃陽氣漸回。

    陰邪已退之兆。非大熱而熱氣有余之比。若虛陽飛越于外而熱。則寒盛于里。雖熱亦不渴矣。故知為欲愈也。

    然必脈弱者。方見其里氣本然之虛。無熱氣太過。作癰膿。便膿血。及喉痹口傷爛赤之變。故可不治。

    令其自愈也。若或治之。或反見偏勝耳。

    下利脈數而渴者。令自愈。設不瘥。必清膿血。以有熱故也。

    此承上文言下利而渴者。固不必治療。當令其自愈矣。設病不瘥。必清膿血。清與下文圊字同義。即便膿血之痢也。其所以然者。前脈弱者。里無熱邪。故可令自愈。此因脈數。有熱在里故也。

    下利脈數有微熱。汗出令自愈。設復緊為未解。

    此又總申上文下利身有微熱而脈數之義也。言前條所雲陰寒下利。身有微熱而渴。為陽氣漸復。若脈弱者。

    可不治而令其自愈矣。次條又言下利脈數而渴者。本可自愈。設不瘥。以有熱在里。必清膿血。此脈弱與脈數之異也。脈弱乃虛陽漸復之機。猶少陰篇所謂脈微續者生之義也。脈數則嫌其復還之熱太過。所以必圊膿血也。

    何也。以厥陰之體陰陽相半。不可偏勝故也。此條又言下利微熱而脈數。若汗出者。亦可自愈。脈數則太過之熱邪內郁。故必清膿血。汗出則熱氣外泄。故膿血可免。而亦令自愈也。設其脈復緊。在陽經為寒邪在表。在陰經則為寒邪在里。其下利之證。猶未解也。平脈篇雲。假令下利。以胃中虛冷。故令脈緊也。

    下利寸脈反浮數。尺中自澀者。必圊膿血。

    浮為在表。數則為熱。厥陰下利。寒邪在里。脈必沉遲。不應有浮數之脈。故曰反也。寸脈。指氣口胃脈而言也。

    何以知之。試觀平脈篇中。每以趺陽寸口並論。蓋以胃脕之陽。為二十五陽之主。水谷之海。五髒六腑之大源。

    後天資生之本也。即仲景自序中所雲。人迎趺陽。三部不參者是也。人迎。結喉兩旁各一寸半之動脈也。趺陽。足跗上之動脈也。氣口。右手寸脈。手太陰之脈也。三者皆胃脈。故素問陰陽別論。指胃脕之陽曰三陽在頭。三陰在手。

    所謂一也。在頭。指人迎。在手。則寸口也。靈樞謂營行不休。如環無端。衛氣則晝行于陽二十五度。夜行于陰二十五度。五十度而復會于太陰。故素問經脈別論雲。經氣歸于肺。肺朝百脈也。辨脈篇亦雲。出入升降。刻漏周旋。水下二刻。一周循環。當復寸口。虛實見焉。此以寸口而反浮數。則知復還之熱氣太過。胃中已有熱邪矣。即辨脈篇所謂趺陽脈浮而數。浮則傷胃。數則動脾之義也。蓋氣口與趺陽皆胃脈。則其脈證自當相符矣。胃氣已為復來之熱氣所傷。

    而統血之脾陰。亦為郁熱所動。陰血已傷。且尺脈見澀。澀為陰血受傷之脈。則離經之血。已凝滯下焦。所以必隨下利而圊膿血也。

    下利脈沉弦者。下重也。脈大為未止。脈微弱數者。為欲自止。雖發熱不死。

    寒邪下利。其脈本當沉遲虛細。然沉主下焦。弦則堅勁。故脈沉則陰寒在下。脈弦則里寒未解。所以仲景有下利脈數令自愈。設復緊為未解之文。然則弦亦緊之類也。故沉弦為下焦之寒邪甚盛。其氣隨下利之勢而下攻。

    必里急後重也。脈大者。在陽經熱痢。若發熱脈大。則邪不可量。當為劇癥。此雖陰邪。然脈大則亦其氣未衰。

    故為未止。若脈微弱。則陽氣雖弱。而寒邪已衰。數則陽氣漸復。故為欲自止也。然脈微弱則陰氣已虛。

    脈數則熱氣必盛而發熱矣。以陰陽相半之厥陰。唯恐其寒邪獨盛而為死證。又恐其復熱太過。而為癰膿便血。

    及喉痹等變。然癰膿便血。皆非必死之證。而陰極無陽。則死矣。故曰雖發熱不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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