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禹載曰。內經刺熱雲。太陽之脈色榮顴骨。營未交。曰今且得汗。待時而已。與厥陰爭見者。死期不過三日。其熱病內連腎。少陽之脈色榮頰前。熱病也。營未交。曰今且得汗。待時而已。與少陰脈爭見者死。太陽之脈色屬赤。初起時其色止榮顴骨一處。不交他處。純是赤色。曰今且得汗者。謂邪勢漸從外解。即余證未靖。少待而自解。言無害也。至于厥陰爭見者。死不外三日。是為交已。熱病大熱煩渴汗出。反見厥陰肝經之脈色。爭見赤紫晦滯。已為主死。況爭見青黑之色耶。何者。少陽青色。少陰黑色也。爭見者。命期甚促矣。又評熱病論雲。帝問曰。有病溫者。汗出輒復熱。而脈躁疾。不為汗衰。狂言不能食。病名為何。夫帝既曰病溫矣。復曰病名為何者。正欲知病之本于陰陽也。岐伯曰。名陰陽交。交者死。何也。交則不解也。謂人所以汗出者。生于精氣也。精氣者谷氣也。邪正交爭而得汗者。是邪退而精氣勝也。精氣勝則能食而不復熱。復熱者邪勝。則是汗出不為汗衰也。不能食者。精無俾也。病而留。其壽可立而傾也。故熱病曰。汗出脈尚躁盛者死。脈既不與汗應。此不勝病矣。其死必矣。狂言者是失志。失志者死。今見三死。不見一生。雖愈必死也。此段論溫。獨創谷氣之旨。谷氣為精。精氣為汗。故藏精者不病溫。其病溫者。咸不藏精之人也。而有生有死者。不藏精甚與不甚之分也。
二陽搏。病溫者。死不治。雖未入陰。不過十日死。二陽者。手足陽明也。
溫病發于三陰。脈微足冷者難治。
溫病大熱。脈反細小。手足逆冷者死。
溫病初起大熱。目昏譫語。脈小足冷。五六日而脈反躁急。嘔吐昏沉。失血痙搐。舌本焦黑。脈促結代沉小者皆死。
溫病汗後反熱。脈反盛者死。
溫病誤發汗。狂言不能食。脈躁盛者皆不治。(以上春溫死證)
熱病七八日。脈微小。溲血。口中干。一日半而死。脈代者。一日死。
熱病七八日。脈不躁或躁不散數。後三日中有汗。三日不汗。四日死。
熱病已得汗。脈尚躁。喘且復熱。喘甚者死。
熱病不知痛處。耳聾不能自收持。口干陽熱甚。陰頗有寒者。熱在髓。死不治。
熱病汗不出。大顴發赤。噦者死。
熱病泄甚。而腹愈滿者死。
熱病目不明。熱不已者死。
熱病汗不出。嘔吐下血者死。
熱病舌本爛。熱不止者死。
熱病咳而衄。汗出不至足者死。
熱病熱而痙者死。腰折螈 齒噤 也。(以上夏熱死證)
附︰濕溫
活人書雲。先傷于濕。又中于暑。名曰濕溫。許學士雲。先受暑。後受濕。所言先後感受不同。然濕病則緩。暑中則速。由斯以推。先濕後暑者為確也。其證兩脛逆冷。胸滿頸目痛。妄言多汗。蓋濕得暑邪。遏抑陽氣。故脛冷而腹滿。暑挾濕邪。郁蒸為熱。故頭痛妄言多汗。其脈陽濡而弱。陰小而急。許學士以關前為陽。關後為陰。紀氏以浮為陽。沉為陰。羅謙甫雲。濡弱見于陽部。濕摶暑也。小急見于陰部。暑摶濕也。然濕傷血。則必小急。暑傷氣。則必濡弱。于此加浮為陽。沉為陰者當矣。切不可發汗。汗之名重 死。治宜白虎加蒼術湯。如有寒熱外邪。加辛涼表藥一二味。若濕氣勝。一身盡痛。小便不利。大便反快者。加茵陳、香薷。若有寒物停滯。及中寒宜溫。必小便清白。然後可。如赤澀而少。斷不可用。通宜十味香薷飲。清暑益氣。合天水散。
王宇泰雲。昔人治濕溫。通身皆潤。足冷至膝下。腹滿不省人事。六脈皆小弱而急。
問所服藥。皆陰病藥也。此非受病重。藥能重病耳。以五苓合白虎十余劑少甦。
更與清燥湯調理而安。凡陰病厥冷。兩臂皆冷。今脛冷臂不冷。則非下厥上行。
故知非陽微寒厥。而合用祛熱藥也。
附︰陽毒發斑
陽邪亢極。遂成陽毒。亦有誤以辛熱與之而成者。金匱雲。陽毒為病。面赤斑斑如錦紋。咽喉痛。唾膿血。五日可治。七日不可治。升麻鱉甲湯主之。
虛熱熾甚。毒不化者。陽毒升麻湯。大便結。去射干。加酒大黃。熱甚去人參。加大青。或吐下未當。陷邪內甚。其證壯熱。頭項強痛。躁悶不安。或狂言罵詈。妄見妄言。或面生斑紋。口吐膿血。或舌卷焦黑。鼻如煙煤。或下利黃赤。六脈洪大而數。犀角黑參湯。黃連解毒湯。慎不可用下藥也。勢甚者。以青布漬冷水。搭病患胸膛必喜。熱即易之。須臾得睡。
附︰陰毒發斑
有陰熱亢極而成陰毒者。金匱雲。陰毒之為病。面目青。身痛如被杖。咽喉痛。五日可治。七日不可治。升麻鱉甲去雄黃蜀椒主之。活人用本方加桂枝。名陰毒甘草湯。
復有陰寒極盛而成陰毒者。自是兩種。不可混也。惟陰寒至極。反大熱躁渴。四肢厥逆。脈沉細而疾。或尺部短而寸口大。額上手背冷。汗不止。或因入房而後著寒。或內傷生冷而犯房室。內既伏陰。復加外寒。積寒伏于下。微陽消于上。遂成陰盛格陽。陽氣上脫之候。後五六日。胸前發出紅斑。其色淡。其點小。是為陰斑。雖盛夏宜附子理中湯。甚至身重眼楮疼。額冷汗出。嘔噦呃逆。或爪甲青。或腹絞痛。或面赤足冷厥逆。躁渴不欲飲。身發青黑色斑。目鼻灰色。舌黑而卷。睫與囊俱縮。脈沉細而遲。或伏而不出。或疾至七八至而不可數者。急用蔥餅于臍上熨之。隨用附子散。或人參三白湯。合四逆湯。熨後服湯已。手足不和暖者不治。
劉守真曰。世俗所言陰毒。皆陽熱亢極。蓄熱深于內。身表似有陰寒。此特指仲景升麻鱉甲湯去雄黃、蜀椒陰熱亢極之證。若後世所言陰寒極盛之陰毒。非用回陽退陰之藥。內溫正氣。逼邪外出。烏能起死回生耶。
王安道曰。陰陽二毒。與陰陽二證迥異。仲景書雖有陰毒之名。其所敘證。不過面目青。身如被杖。咽喉痛而已。並不言陰寒極盛之證也。沉所治之方。不過升麻、甘草、當歸、鱉甲而已。並不用大溫大熱之藥。故知仲景所謂陰毒。非陰寒之病。乃是感天地惡毒之氣。入于陰經。故名陰毒。而非純陰冱寒。可用熱藥之比也。
趙以德曰。按古方書謂陽毒者。陽氣獨盛。陰氣暴衰。內外皆陽。故成陽毒。陰毒者。陰氣獨盛。陽氣大衰。內外皆陰。故成陰毒。二者或傷寒初得。便有是證。或服藥後變而成者。陽毒治以寒涼。陰毒治以溫熱。藥劑如冰炭之異。何仲景以一方治之乎。且治陰毒去雄黃、蜀椒。則反去其溫熱者矣。豈非一皆熱毒傷于陰陽二經乎。在陽經絡。則面赤如錦紋。唾膿血。在陰經絡。則面青身如被杖。此皆陰陽水火動靜之本象也。其曰七日不可治者。陰陽之津氣血液。皆消減矣。傷寒七日。經氣已盡。而此加之以毒。至七日不惟消滅其陰。且火抑亦自減矣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