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十九 設方 知要道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隋•楊上善編注 書名︰黃帝內經太素

    平按︰此篇自篇首至末,見《靈樞》卷七第四十五《外揣篇》,又見《甲乙經》卷五第七。

    黃帝曰︰余聞《九針》九篇,余親受其調,頗得其意。夫九針者,始于一而終于九,然未得其要道也。

    九篇,謂《九針》章別即為篇,非是一部總有九篇也。調,謂一同指歸。要道,謂渾一之妙也。

    夫九針者,小之則無內,

    九針之道,小之有內,則內者為小,針道非小也。故知針道小者,小之窮也。

    大之則無外,

    針道之大有外,者為大,針道非大也。故知針道大者,大之極也。

    深不可為下,

    針道之深,更有下者,則針道非深。故知針道深者,深之深。

    高不可為蓋,

    針道之高,更有高者,則針道有蓋。故知針道高者,高之高。

    平按︰《甲乙》無“深不可為”下二句。

    恍惚無窮,流溢亡極,余知其合于天道人事四時之變也,

    窮之更妙,故不可窮也。極之愈巧,故亡極也。天道人事四時之變既然,余知針道與之同者也。

    然余願聞雜之豪毛,渾束為一,可乎?

    余知針理與道,變似萬端,而願參之同毫厘之細,渾之若眾妙之一也。同毫厘之細,有神使之明;若眾妙之一,得萬事之畢。

    平按︰《靈樞》“願”下無“聞”字;“雜”作“”。《甲乙》“余”上無“然”字;“願”下無“聞雜之毫毛”五字;“束”作“求”。

    岐伯曰︰明乎哉問也!非獨針焉,夫治國亦然。

    毫細渾一人道,用之針液,可以遐年,以之保國,可以延祚,非大聖之明,孰能問此?

    平按︰《靈樞》“針”下有“道”字。《甲乙》無此一段。

    黃帝曰︰余聞針道,非國事也。

    針道去病存己,國事即先人後己,存身與利人兩異,恐針道非理國之要。

    平按︰《靈樞》“余”下有“願”字。《甲乙》無此一段。

    岐伯曰︰夫治國者,夫惟道焉,非道,何可小大深淺雜合為一乎哉?

    理國,安人也。針道,存身也。安人之與存身,非道不成,故通兩者渾然為一也。兩者通道,故身國俱理耳。夫積小成大,故小大不可異也;益淺為深,故深淺不可殊也。針道者,即小與淺也;理國者,即大與深也。所以通為一,即針道、理國得其妙也。

    平按︰《甲乙》無“夫治國者”四字;“雜”作“離”。

    黃帝曰︰願卒聞之。岐伯曰︰日與月焉,水與鏡焉,鼓與響焉。

    以下設日、月、水、鏡、鼓、響六譬,欲窮存身安人微妙之道。

    夫日月之明,不失其彰;水鏡之察,不失其形;鼓響之應,不後其聲。治則動搖應和,盡得其情。

    針藥有道,故渾一而用巧;理國有道,故政同而理能。是以針藥正身,即為內也;用之安人,即為外也。內,譬日、月、水、鏡、鼓、響者也;外,譬光、影、形、象、音、聲者也。針法存身和性,即道德者也;攝物安人,即仁義者也。故理身理國,動搖應和,盡和群生之情,斯乃至真之道也。不後者,同時者也。

    平按︰“彰”《靈樞》作“影”,依本注亦宜作“影”。“治則動搖應和”《靈樞》作“動搖則應和”。自上節“黃帝曰︰願卒聞之”至“盡得其情”,《甲乙》無。

    黃帝曰︰窘乎哉!照照之明,不可蔽也。其不可蔽者,不失陰陽也。

    以陰陽察于內外,故照照不可蔽者也。

    平按︰《靈樞》“照照”作“昭昭”。

    合而察之,切而驗之,見而得之,若清水明鏡,不失其形也。

    以內外合而察之,以志意切而取驗,故得之見而得之,見得之明,若水鏡之明,不相失之也。

    五音不彰,五色不明,五髒波蕩,

    五音、五色,即外也;五髒,即內也。以五髒神性波蕩,故音色不彰明。

    若是則內外相襲,若鼓之應桴,響之應聲,影之似形也。

    舉此三譬,以曉物情也。襲者,因也。鼓、聲與形為內,近也;桴、影及響為外,遠也。

    平按︰《靈樞》“鼓”下有“之”字。自“黃帝曰︰窘乎哉”至“似形也”,《甲乙》無。

    故遠者司外揣內,近者司內揣外,

    遠者所司在外,以感于內,近者所司在內,以應于外,故曰揣也。揣,度也。

    是謂陰陽之極,天地之蓋,請藏之靈蘭之室,弗敢使� br />
    是為陰內陽外感應之極理,以是天地足蓋,無外之大,故請藏靈蘭室,寶而重之。

    平按︰《靈樞》“� 弊鰲靶埂保 掠小耙病弊幀!都滓搖肺蕖扒氬�} 幣韻率 蛔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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