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篇卷四 雜說第四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民國•陳公篤 書名︰公篤相法

    公篤曰。發為血之余。色為氣之余。亦為相法之一小部份。故束發。辮發。發。革發。剪發。雖以國家政治為轉移。亦有形格之宜與不宜也。如木形必蓄發為吉。否則多疾厄苦惱。而多羈畔之事實發生。其義者何。蓋木者。即樹木之義也。宜清秀明潤。而青色不忌也。如禾之有苗。如樹之有葉。故禾無苗則死。樹無葉則枯。此獨不利于木形之正義。其它水土火金各格。則無關系。如木形非蓄發不可。至于長短形式。又在各人之愛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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