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︰
材能大小,其準不同。量力而授,所任乃濟。
或曰︰人材有能大而不能小,猶函牛之鼎不可以烹雞;愚以為此非名也。夫能之為言,已定之稱;豈有能大而不能小乎?凡所謂能大而不能小,其語出於性有寬急;性有寬急,故宜有大小。寬弘之人,宜為郡國,使下得施其功,而總成其事;急小之人,宜理百里,使事辦於己。然則郡之與縣,異體之大小者也;以實理寬急論辨之,則當言大小異宜,不當言能大不能小也。若夫雞之與牛,亦異體之小大也,故鼎亦宜有大小;若以烹犢,則豈不能烹雞乎?故能治大郡,則亦能治小郡矣。推此論之,人材各有所宜,非獨大小之謂也。
譯文︰
材質與智能之大小,其水準本自不同。衡量其才力之不同而授予其職責,各自所承擔的事情才能合適。
有人說︰某人之材質能做大事而不能做小事,猶如可以容得下大牛之鼎不能用來烹煮小雞;在下認為此是名不副實之言。能力之大小,是已確定之名稱,怎會有能做大事而不能做小事之人?凡是所謂能做大事而不能做小事者,其說法出于人之性情有寬緩與急躁之別;性情有寬緩與急躁之別,因此應當有可做大事或可做小事之別。性情寬緩而胸懷弘大之人,應當擔任郡國之長,使其手下得以施展其事功,而其人總攬其事而成之;性情急躁而胸懷狹小之人,應該擔任治理縣鄉之官,使事情可由其人自己辦成。然則郡國與縣鄉,只是其方圓之大小不同,按實際之理、性情之寬緩與急躁之論來辨別,則應當說因為能力之大小不同,因此所適宜之職位之不同,不應當說能做大事而不能做小事。至于說小雞與大牛,亦只是其體之大小不同,因此所用之鼎亦應有大小之別;如果能用來烹煮牛犢,則怎會不能用來烹煮小雞?因此,能治理大的郡國,則亦能治理小的郡縣。由此而推論,某人之材質各有其適合之位,而非僅僅才能大小之意。
原文︰
夫人材不同,能各有異︰有自任之能,有立法使人之能,有消息辨護之能,以德教師人之能,有行事使人譴讓之能,有司察糾摘之能,有權奇之能,有威猛之能。
夫能出於材,材不同量;材能既殊,任政亦異。是故︰
自任之能,清節之材也,故在朝也,則冢宰之任;為國,則矯直之政。
立法之能,治家之材也,故在朝也,則司寇之任;為國,則公正之政。
計策之能,術家之材也,故在朝也,則三孤之任;為國,則變化之政。
人事之能,智意之材也,故在朝也,則冢宰之佐;為國,則諧合之政。
行事之能,譴讓之材也,故在朝也,則司寇之佐;為國,則督責之政。
權奇之能,伎倆之材也,故在朝也,則司空之任;為國,則藝事之政。
司察之能,臧否之材也,故在朝也,則師氏之佐;為國,則刻削之政。
威猛之能,豪杰之材也,故在朝也,則將帥之任;為國,則嚴厲之政。
譯文︰
人之材質不同,能力亦各自不同︰或有自我管制之能力,或有確立法度而支使他人之能力,或有增減區分保護之能力,或有用道德教化為人之師之能力,或有做事而支使人、督促呵責之能力,或有主管糾察指摘之能力,或有善于權變而出奇制勝之能力,或有威武勇猛之能力。
能力由材質而決定,而材質之分量有所不同。材質與能力既已不同,所能擔任之政事亦因此而不同。所以︰
有自我管制之能力者,為清正而守節之材質,因此,若在朝廷,則可擔任總攬眾事的冢宰之職務;治理國家,則能行矯偏行正之政。
有能立法度之能力者,治理大夫封地之材質,因此,若在朝廷,則可擔任審案定刑的司寇之職務;治理國家,則能行公平正直之政。
有出謀劃策之能力者,為技術或專家之材質,因此,若在朝廷,則可擔任獻計獻策的三孤之職務;治理國家,則能行權變幻化之政。
有安人定事之能力者,為智謀與思慮之材質,因此,若在朝廷,則可擔任總攬眾事的冢宰之輔佐;治理國家,則能行偕同聚合之政。
有躬行做事之能力者,為善督促呵責之材質,因此,若在朝廷,則可擔任審案定刑的司寇之輔佐;治理國家,則能行督察呵責之政。
有權變出奇之能力者,為善長于技巧之材質,因此,若在朝廷,則可擔任器物制作的司空之職務;治理國家,則能行藝能事務之政。
有主管糾察之能力者,為能辨別善惡之材質,因此,若在朝廷,則可擔任辨別是非的師傅之輔佐;治理國家,則能行抑惡揚善之政。
有威武勇猛之能力者,為雄豪而杰出之材質,因此,若在朝廷,則可擔任行軍作戰的將帥之職務;治理國家,則能行嚴正剛烈之政。
原文︰
凡偏材之人,皆一味之美;故長於辦一官,而短於為一國。何者?夫一官之任,以一味協五味;一國之政,以無味和五味。又國有俗化,民有劇易;而人材不同,故政有得失。是以︰
王化之政,宜於統大,以之治小則迂。
辨護之政,宜於治煩,以之治易則無易。
策術之政,宜於治難,以之治平則無奇。
矯抗之政,宜於治侈,以之治弊則殘。
諧和之政,宜於治新,以之治舊則虛。
公刻之政,宜於糾奸,以之治邊則失眾。
威猛之政,宜於討亂,以之治善則暴。
伎倆之政,宜於治富,以之治貧則勞而下困。
故量能授官,不可不審也。
譯文︰
大凡具備某方面特長之偏材,皆如五味中一味之美;因此善于擔任某一官職,而不適合于治理一國。何以如此?因某一官職,如用一味而協同五味;而一國之政令,如憑無味而使五味和融。再者,一國有風俗與風化,民眾有難治與易治;而人之材質不同,因此,政令亦有得失。所以︰
以王道教化之政令,適宜于統轄重大之事,以此治理細小之事則迂闊難行。
用區別保護之政令,適宜于治理煩瑣之事,以此治理平易之事則不見平易。
以策略技術之政令,適宜于治理困難之事,以此治理平常之事則不見奇效。
用矯偏剛強之政令,適宜于治理冗雜之事,以此治理缺憾之事則更增殘缺。
以和諧和緩之政令,適宜于治理新生事物,以此治理舊有之事則不見實效。
用公正嚴刻之政令,適宜于治理糾察奸邪,以此治理邊側之人則失去民眾。
以威武勇猛之政令,適宜于討伐作亂之人,以此治理善良之人則流于殘暴。
用奇技異巧之政令,適宜于治理富有之國,以此治理貧窮之國則勞苦困民。
因此,衡量能力之不同而授予官職,不可不審慎。
原文︰
凡此之能,皆偏材之人也。故或能言而不能行,或能行而不能言;至于國體之人,能
言能行,故為眾材之雋也。人君之能異于此︰故臣以自任為能,君以用人為能;臣以能言
為能,君以能听為能;臣以能行為能,君以能賞罰為能;所能不同,故能君眾材也。
譯文︰
凡屬于這幾類材能,都是偏材之人,因此這些人有的能說卻不能做,有的能做卻不能說,至于國體這種人,既能說也能做,因此是眾材中最優秀的人材。人君的材能,與此不同。因此臣僚以親自辦事為材能,君主以善于用人為材能。臣僚以能說為其能,君主以能听為其能。臣僚以能實行為其能,君主一能賞罰為其能。君主、臣僚所具備的材能不同,所以君主能夠統治支配不同的人材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