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二十一 官政治绩(一) 刘晏知物价之术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江少虞 书名:宋朝事实类苑

    刘晏掌国计,数百里外物价高下,即日知之。人有得晏一事,予在三司时,掌行之于东南。每岁发运司和籴米于郡县,未知价之高下,须先具价申禀,然后视其贵贱,贵则寡取,贱则取盈,尽得郡县之价,方能契数行下,比至,则粟价已增,所以常得贵售。晏法则令多粟通途郡县以数十岁籴价与所籴粟数,高下各为五等,具籍于主者, 【今属发运司。】 粟价纔定,更不申禀,实时廪收。但第一价则发第五数,第五价则籴第一数,第二价则籴第四数,第四价则籴第二数,乃即驰递报发运司,如此粟贱之地自籴尽极数,其余节级各得其宜,已无枉售。发运司仍会诸郡所籴之数计之,若过于多,则损贵与远者。若尚少,则增贱与近者。自此粟价未尝失时,各当本处丰俭,即日知价,信皆有术。 【出笔谈。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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