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兵馬,每下營訖,營主即須干當四司官典、司兵及左右,令分頭巡隊,問兵士到否。如有未至,即差本吏主持畜產及水食。如逃走,即牒所在捕捉。
凡軍下營訖,司騎及佐分行巡視馬驢,有疾者醫,有瘡者剪剔傳藥,有傷者申送,量事決罰。
凡下營訖,司冑及佐即巡隊檢校兵甲器仗等。如有破綻損污,即須修葺磨礪。如其棄失,申上所由,便為案記,準法科決。
凡在營,司倉及佐監管兵士糧食,封貯點捻,勿令廣費。
凡兵士,每下營訖,先令兩隊共掘一廁。
凡營壘既定,其自外屠沽販賣人一切禁斷,營內自交易即不禁。
凡營門,各配隨近將校守把。雜色職掌,亦專配一門出入,不得交雜。仍令識認,以防奸細。
凡軍中,皆令三人或五人為保同行,不得分散。遞相覺察,不得與外人私語軍事,及受外人財賄,犯者重罪同保。
凡陷沒人投來,當別差主務,勿使隨軍,恐為備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