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法曰︰凡戎馬,必安其處所,適其水草,節其饑飽。冬則溫廄,夏則涼廡。克剔毛鬣,謹烙四蹄,戢其耳目,毋令驚駭。習其馳逐,閑其進止,人馬相親,然後可使。鞍轡勒御,必令全好,乏絕輒補。
凡馬不傷于末,必傷于始;不傷于饑,必傷于飽。日暮道遠,必數上下,寧勞于人,切無極馬,常令有余,備敵之覆我也。
凡軍行,每營先差一官專知牧放,不得連系。諸營各作一異旗放馬,一記旗放驢,並于所管地界放牧。如營側草惡,即計會虞候,別擇放地,不得交雜。如卒有警急追喚,見旗則知驢馬處所。
凡牧畜,馬居中央,放驢在四面,援馬。牧人並于驢群四面環繞。若賊偷盜,驢群在外,驅趁稍難。
凡馬,遂營各為印記,以防闌失理認。如死,即申所部官驗印,是本營畜產,即令皮剝;如印不同,即是盜殺他營畜產,論如軍律。
凡諸營遺失驢馬衣服馱運,並于捍後虞候處理認。擅取及借人不送,並剪破印記毛尾者,論如軍律。
凡軍馬正給馬外,每軍更量分數增給備馬。諸營除六馱外,每火別置驢一頭,準備疾病添補。如當隊不足,均抽比隊比營(並音毗)。其雜畜,非警急,兵士不得輒騎。
凡軍中畜產,非理致死,並償填。
凡非時,不得乘官馬游獵,及回換軍司六畜。若借人乘用,並論如軍律。因檢校而行者,不坐。
凡應乘官馬,非警急不得輒奔走,致馬汗及打磨傷破,並論如軍律(已上量輕重科罪,平居則輕,臨陣則重)。
凡官健有私驢馬隨行,即官給芻秣,令均載衣服。
凡軍牛行十里一歇,仍刷口鼻;三十里一飲飼。
凡征馬之職,有副使(佐主將),有總管,有押官,有子將(並擇善牧養者充),有群頭(擇善騎馬教習及知醫藥者充),其數以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