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集卷十四 ◎賞格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宋•曾公亮 書名︰武經總要

    陣獲轉遷賜物等第

    參陣︰以少擊多為上陣,數相當為中陣,以多擊少為下陣。

    參獲︰據賊數十分率之,殺獲四分已上,輸不及一分,為上獲;二分已上,輸少獲多,為中獲;一分已上,輸獲相當,為下獲(以上並謂大勢得勝者,若雖有獲,而奔敗,不用此例)。

    轉官︰七資為第一等,五資為弟二等,三資為弟三等,二資為弟四等,一資為弟五等。右轉及諸司使副者,即依平轉例,以五額為一資。

    賞等︰上陣上獲弟一等轉官,上陣中獲弟二等,上陣下獲弟三等;

    中陣上獲弟二等,中陣中獲弟三等,中陣下獲弟四等;

    下陣上獲弟三等,下陣中獲弟四等,下陣下獲弟五等。

    右以上都監巡檢及隨軍使臣用此例。其賜物,臨時準陣獲上下約數支給,鈐轄已上定陣獲上下奏取。

    轉階級︰三轉為弟一等,兩轉為二等,一轉為弟三等。

    右廂禁軍、蕃落、義軍、弓箭手副都頭、副兵馬使以上用此例。凡軍頭、十將以下隨屬處牒補訖,奏;副都頭、副兵馬使以上,先用此例給付身功狀憑,牒奏,乞降宣。其軍都指揮使以上奏取朝旨。

    五轉為第二等,三轉為第二等,一轉為第三等。

    右廂禁軍、蕃落及義軍、弓箭手,自長行軍士以上,用此例。

    賜物︰絹十疋,錢十貫,為弟一等;絹七疋,錢八貫,為弟二等;絹五疋,錢五貫,為弟三等;絹三疋,錢三貫,為弟四等;絹一疋,錢三貫,為弟五等。

    右廂禁軍用此例。軍都揮使以上,委諸主將賓功大小,約此等,優加酬賞,給訖奏聞。

    絹十疋,為弟一等;絹八疋,為弟二等;錢十貫,為弟三等;錢五貫,為弟四等;錢三貫,為弟五等。

    右蕃落、義軍、弓箭手用此例。此上二等賜物,或有舊支錦襖子腰帶者,自依舊例支,仍將價直納準賜物等弟配折。弟四等以下,更不支錦襖子腰帶。

    一、臨陣對賊,矢石未交,先鋒馳入,陷陣突眾,賊徒因而破敗者,為奇功。或寇賊堅銳,城池險固,山林阻隘,道路遙遠,及救兵不繼,如此之類,既制勝克敵,難易相遠,並不可以常格酬敘,委主將臨時錄奏旌賞。

    一、殺賊,斬一級者,與弟四等賜。其臨陣斫營,率先用命,及突眾深入,各有殺獲者,與弟二等轉。轉者,謂轉階級,下條轉準此。

    一、臨陣或斫營,生擒賊,每一人,與弟二等轉。

    一、生擒賊人員者,與弟一等轉。

    一、斫賊營寨,能使寨動賊亂,因而入敗者,若使臣部領,與弟三等轉官;若只軍員部領,與弟一等轉,仍並給弟二等賜;隨從軍士,各與弟三等賜。若使臣部領有軍員隨從,其軍員與弟二等轉,賜物準上。

    一、臨陣能用命殺退賊者,除主將準陣獲行賞外,其余軍士,非擒生斬級者,每人給弟五等賜;若與賊對陣,未決勝負,因策應而得勝者,其策應將士各加一等賞賜。

    一、能邀獲賊探馬游騎者,與弟二等轉。

    一、深入殺賊致中傷者,給弟四等賜;雖中傷,仍有獲,除轉遷外,給弟三等賜;重者加一等。

    一、擒生斬級,有中傷者,除轉遷外,別給弟四等賜,重者加一等。

    一、臨陣斫散頭首、旗鼓者,與弟三等轉,仍給與弟五等賜。如能奪致旗鼓者,與弟二等轉,仍給本等賜。奪致者,須主將臨陣親見,及眾人保委,方得行賞。

    一、將校臨陣被傷,有能救免者,與給弟一等賜。

    一、數人共擒斬賊一人,或數十人共擒斬賊數人者,除親擒斬到依上條賞賜外,余隨從人各降一等。

    一、將士每有戰傷,官司並給與公憑。若重傷兩次、輕傷三次,與弟三等轉。

    一、覘得賊情者,賜物。如因此敗賊,優與酬賜。

    一、捕獲賊奸細者,賜物。

    一、告人與賊通情得實者,賜物,仍別給所犯之家妻子雜畜資財。以上三條,並隨功大小,酬給賜物,先定數。如有探知賊大謀秘計,因此廣致克獲;若誘降酋長、城戍及賊庭用事將相者,並為奇功,錄奏特議旌賞。

    一、攻戰所獲軍帳人畜資財雜物等,並賜所獲之人;內馬及甲仗,納官給償。

    一、大捷多獲,除賞奇功外,一半入官,一半均賞戰士。其物非私家得用者,官給其直。

    一、擒斬到賊近上頭首,並理入奇功,委主將錄奏。

    一、將士得功或高于所立賞格者,並比奇功錄奏。

    一、破蠻獠立功者,減西北邊戰功二等賞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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