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軍副指揮使以上,至軍都指揮使,傷重者,支絹七疋;輕者,五疋。副都頭、副兵馬使以上,重五疋,輕三疋。長行以上,重三疋,輕二疋。
廂軍、義軍、弓箭三副指揮使以上,重五疋,輕三疋。副都頭、副兵馬使以上,重三疋,輕二疋。長行以上,重二疋,輕一疋。
右為裹瘡之賜,其酒藥錢物,並臨時約舊例隨輕重支給,以公用物充。
前集卷十四 ○戰傷例類別︰子部
作者︰宋•曾公亮 書名︰武經總要
| |
(快捷鍵:←) 上一頁   回書目(快捷鍵:Enter)   下一頁(快捷鍵:→) |
![](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