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七 行營野營軍令禁約篇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明•戚繼光 書名︰紀效新書

    凡派探夜不收,派探不的,听人言語、不親到賊所、欺詐因而誤失事機者,軍法從事。若傳報違期,集兵遷延,以致誤事,罪同。

    凡軍行在途,遇有疾病,把總官驗實,隨即稟明,給文送所在官司撥醫調治。痊可,即便追來。敢有詐病推避者,治以軍法。

    凡旁哨後哨,見有乏弱人馬不能前進、或在路旁潛藏者,隨即收送中軍,不許私自縱放。

    凡軍行,定委巡哨官生二員;止宿,委巡視官生二員,差巡視旗十面。但有干犯軍令,即便指實呈報,不許隱匿。及因而需索詐騙者,各依法究治。

    凡前哨官前途,給與清道藍旗十面、令旗一面,凡遇大小事務,俱要差人傳報中軍。清道旗手仍先期禁斷人畜,不許攙入隊伍,沖冒旗 。如遇應該迎候稟事人員、及各處差來齎送緊急公文之人,前總領哨官審實,差人報知,方許進見。倘有異言異服可疑之人,送中軍研審發落,不許擅放擅問。

    凡止宿住食去處,除下野營照臨敵號令外,若有人家,或進城郭,則前哨至城門前面,各把總哨官頭目即於通衢或在於人家之外,相地放起火或若干枝,即為幾路挨扎在彼。候中軍到隊之中,放靜炮三個。每隊差火頭先進城入人家,討取歇家令旗,押隨完畢,回報中軍,方傳令照教場散隊安歇。巡視旗分哨巡邏生事之人,遇再起行,仍照前初出規矩。

    凡軍行在路遺落器械什物,見者許即收帶至止宿處,送中軍招人認領失物。得物之人照格賞罰;隱匿不報者,治罪;亦不許私相交割。

    凡分兵數道,臨發時務要會定記號。如賊界相逢,不分晝夜,各即駐隊,互舉原定記號,以辨真偽。

    凡軍臨賊境,或林木異常,與賊共守之處,各兵嚴勒器械,須立定以待,候差各塘報搜覆無警,再听令行。

    凡臨賊,遇沮澤坑坎,不可擅即暗過,須據平原備,將地形稟覆中軍號令再行。

    凡官軍啟行,各須披甲戴盔執器械,庶幾臨敵輕便,不許並執肩縛。若路遠天熱,得令方許更傳。

    凡火器應用繩藥、鉛子,銃手須於出征頭一日請給完足,不許臨賊假稱放盡討索,通以畏避論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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