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七 扎野營說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明•戚繼光 書名︰紀效新書

    凡每日五更盡,擂鼓已畢,各起梳洗。听掌號二遍,各兵通赴木城邊,各擎槍立定,作守城之勢。各營把門人役赴中軍報守門無事,訖,听鳴鼓升旗,各營開門放汲。其汲者,限四刻,掌頭號落旗回營。進城蔬菜等項者,限一個時辰,到營外取齊,听掌二號進營。遲進及後出者,俱打二十棍。每隊三名以上,隊長同責;四隊俱有,合九名以上者,哨長官同責。申時放汲一次,號令執槍之法俱同早辰,買蔬菜止許早辰一次。

    凡樵采,每三日一次,於辰飯後正已時,听中軍掌號一蕩,掣起樵字旗俱出,每官下用隊長一名領去。限兩時辰,俱到營外候齊集赴。中軍掌號二蕩,各兵仍赴木城邊,擎槍如前,方開東西二門放進,餘門不許。

    凡登廁,員役照各廁坑,由各營門將腰牌懸於門上,方準開門而出赴坑。所事畢,即還,自認取腰牌回營。如夜間,不許出營,即於各自廠邊方便,天明即打掃送出坑內。違者照前汲水例行法。

    凡中軍遇晚鼓擂三次畢,各營通即斷火、禁喧、斷人行,違者,隊長與兵同治;隊長有犯,官哨一體各打三十棍。

    凡差伏路人役,每一晝夜換班一次,俱以辰飯畢遣出,到彼該回之人,即還赴中軍銷報。

    凡夜間遇有報事人役,先令門外約近二十步之間,即喝令立定,守門人辨其聲音。如系別衙門差來,問其別衙門來歷,如有書帖文移者,令將書帖文移擲在地下,著營外傳語人取遞,由木城縫接送中軍,有令箭放進者,方許開門放進;無令箭者不準。如有遷延不去,及不遵禁止、徑闖木城下者,許即打射殺死者勿論。

    凡本營人夜來報事,諭令先報自己名隊,然後說事,一例止於營外听令。

    凡遇賊臨近,不拘營內營外,違令者俱軍法從重,決不輕貸而生。

    凡官兵無故非時違令出營者,捆打一百棍,游營示眾。二十名以上,官同法;十名以上,哨長同法;三名以上,止於隊長、伍長。

    凡伏路之兵,即以各枝分扎地方所向之方為信地,每日辰時後,赴中軍領令箭赴彼交替,日則辨驗往來真偽,盤詰奸細,照前更換。遇有各衙門營寨公差人役欲赴本營者,夜則於內令一人陪送到營二十步外止住,先許陪來兵高說差人來歷,守門人即與稟赴中軍,听令進退。

    凡夜傳暗更籌箭,每隊撥兵二名守木城,即傳箭。迷失更箭者,上下挨查,得出,軍法示眾。

    凡遇有警,肅靜,各守信地,木城閉,听令發兵。如有喧言亂走者,軍法重治。

    凡更籌,遇日晦夜暗,行軍宿野,必須定更則時,以知早晚緩急之備。先以一日有百刻分一十二時,每一時有八刻二十分,每一刻六十分,共五百分為一時。依二十四氣節為十二籌,以日出入為則。每籌長二尺四寸,上書各得本節日出入時刻分、晝夜長短之數。或不用籌,計珠二串,一串用小珠七百四十個為數,緊慢行數七百四十余步,或數珠七百四十余個,程限該二里二十七步余為一刻;行數七千四百七十余個,程限二十里二百七十余步為十刻;晝夜該七萬四千七百余步,程限二百零八里有余,是為百刻。每一時八刻二十分,該行六千二百二十五步數珠,即六千二百二十五個為一時,十二時約程限與百刻同。凡定更籌,晝方名長短不同,依十二時候節氣,各以長短刻數隨時分派,朝以日出,夜以日入,為始時定而更漏均,大同小異,可為警備矣。且如安營,一面一百八十八步,四面共七百五十二步行遍,若傳籌五十次,共余五百余步,日將出矣。如冬至夜極長,夏至夜極短,二十四氣皆有異同。餘各仿此。

    凡下野營,在賊不知之處,日落斷火,不許燎燒柴草,恐賊遠望,夜來攻我營寨。夜間不許支更鼓,止令傳箭,約量同數,定立更次。守門人須要辨認奸細,非奉將令,不許擅開營門。如與賊對壘,須去營二十步,每隊然火一堆,徹夜,見賊即與抵敵。勿近自營,使我不能見,賊自暗中望明來攻我。

    凡夜營,俱照定過燈炬為號,各看燈籠遵依。各哨視中軍之燈,各隊視本哨之燈,各兵視本隊之燈,如視晝旗一般,違錯俱比白晝軍法加一等。遇大風雨,則視火把。遇出奇,或暗地移營別處,燈籠留在虛營,各听隨時編發字號,如中軍說甲字則是左哨,凡言甲字者即是左哨第一隊。餘仿此。不預定者,恐奸細知之也。如再近賊,則又不用字號,以禽獸之聲為號,隨時給與哨官,哨官依次相諭通知,學雞鳴為某哨,學牛鳴為某哨之類,皆不預設。

    陸兵舟行號令,示各總知悉,違者連坐。

    一、起行處所,中軍放炮一個,鳴鼓,升行旗,大吹打畢,掌號笛,各官哨長赴中軍,听發放本日所行所止之意畢,散回;听放炮、吹天鵝聲,吶喊三聲,點鼓豎何旗色,照旗色相同應行之營一體點鼓開船。

    一、起行次序,以日干所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五行為前鋒先行,餘照營次。若行間遇中軍放大炮一個,晝磨旗、夜卓雙燈,即便駐船營,各照方向泊齊,圍住中軍听令。

    一、到止宿去處,前行之營放炮三個,鳴金落旗,離營約去一箭之遠,每一營為一宗,一體落旗,听中軍到落旗後,仍復升旗,是掌號笛發放;若不升旗,各官目有緊事者赴稟事,無事者謹守信地,訓齊兵伍。若有更令,必差巡視旗口傳,或有令票,不在此內。

    一、凡水陸行營,第一肅靜為要,不拘何事,俱听旗鼓號令,不許口傳。口傳之言,雖本府面說,亦不許從。除明白進止用旗鼓號頭照原給令書外,若或近賊,或欲暗行暗止,听中軍如後開傳令,一人挨遞一人,不分官目,雖本府亦自遞之。

    一、物件挨次遞過,即便遵守,陸路同。

    要住,傳土塊;要行,傳小短箭;要立,傳草木枝;要坐,傳石塊;要有警,收拾器械,預防賊來沖殺,傳大令箭,即便於腳下隨便每哨官為一營,搶擇地勢,照給過原操令書內營陣立定,听候中軍傳令,每給為一處,不許相連。

    一、止宿處所,每營四哨官內輪撥兵一小哨赴把總處巡夜,每營輪一哨官巡夜。其本夜內驚恐、火燭、奸細之變,俱罪坐本官,其把總不時親自密查。

    一、止宿處所船只,各隨到齊,各分營定訖,到日晚听中軍放炮三個,打關門鼓畢,俟擂鼓,各營照中軍一體聚巡夜人,在把總船邊跪下發放,陸行同。

    發放雲︰官兵听著,夜巡謹慎,毋得懈惰,誤了事軍法不饒!起去!听定更喇叭一聲,凡把總處支更,其每船一只內不分大小,輪議五人,每更一名,在船頭執竹梆支更,每打鼓一聲,打梆一遍,天明各赴本營回話。

    一、以上乃明營也,若暗住處所,听臨時傳知,即便起暗號支暗更,暗傳約束,非用令票,即用巡視旗。但初起或初止時,中軍不卓旗,及落旗不擂鼓、不放炮、吹打,即是要行暗令。

    一、中軍官每日輪撥一哨赴本府執打器械,緊隨轎馬進止,擺圍于後,夜則即以此哨巡夜。每輪中軍官一員提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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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、水陸住止處所遇本府馬到,先於一里內差塘報二名進歇處搜過,出衙門百步回報,無事則不言,若衙門不便、難宿或有奸細,即便口稟。

    一、本府進時,親兵在前者,擺進衙門內;在後者,即便于衙門外大街通人行處街口、去衙門二十步內各執器械把定,清禁人言,仍輪一官坐巡邏,俟本府閉門,方許聚赴衙門首,听火兵送飯食用。

    一、凡大開門時,凡小開門,听中軍官即將輪日親兵在外照前項擺定,一半帶進丹墀擺列,乃用四人在堂上帶短刀立定,口報訖,方听開門。若在人家,一體相同,比在衙門更加謹慎。在野宿,亦與在城相同,比在城更加謹慎。

    第一肅靜為主,凡有平時喧嚷者,捆打四十,連坐。遇傳號令、下營陣止起之際,耳只听金鼓號頭,眼只看旗幟,決不許口發一言,但有喧嚷出聲者,拿治如前臨陣割耳,回兵查,若因而誤事者,斬首示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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