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、墩軍每風汛時月,如三、四、五、六,盡數在墩,不準以取米糧破調。正、二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月,準以一名專運薪米;每二名為一班,分為二班,每半月一更赴墩。
—、官府經過,止可擊鑼,放小手銃一個,不許擅卓大小白旗、燈籠、烽火等項,以疑鄰墩。違者,以妄報聲息,軍法重治。
卷十七 墩軍守嘹之法類別︰子部
作者︰明•戚繼光 書名︰紀效新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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