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八 臨敵號令軍法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明•戚繼光 書名︰紀效新書

    一、中軍船戰聲喇叭響,各鳴鑼,齊擂戰鼓,天鵝聲響,大聲吶喊,奮勇剿殺。獲有功級,各送領兵指揮驗實,類送中軍紀驗解報。退縮後至者,斬。其捕盜船行遲曲而後到者,斬。其捕盜舵工遇淺者,斬。其扳招手,船雖先到而不直射賊船,傍邊擦過者,斬。其舵工繚手使風不正者,斬。其舵工繚手如已使逼賊舟,相並不能成功,致賊舟復走者,斬。其捕盜各甲長有能挨報某兵不用心、某兵不用心者,其不用心之兵斬首,甲長止於捆打。

    一、敵人慮我官兵追戰,將船內器物遺棄水中,兵夫敢有撈拾而不追賊者,許本船捕甲割耳示眾,故縱者連坐斬首。

    一、凡已打敗賊舟一只,而餘舟不行分投追打別賊,共相攢來爭撈首級,致賊遁走者,各船獲級俱止歸先打一船之功,餘船捕盜捆打一百,割耳。其一船雖已逼到賊舟,而未即打敗,餘舟接應會同用力者,不在此例。

    一、各船遇敵,敢有畏勢,揚帆遠望,逗遛不進者,捕盜舵工俱就陣斬首示眾。

    各船放銃,須將火藥收藏安便,免至火星爆入,貽患匪細。倘有失誤,銃手、管藥兵夫一體軍法施行。

    一、各船打敗倭寇,所撈獲財物包裹,听船捕盜從公分給,以多半付動手首功之人,餘皆均處。敢有官捕頭目勒分,甚至夾打追侵,公然放肆者,許各兵徑於回日赴宮告首,決打重治,加倍追付各兵,頭目依律治罪。其軍器則要報官解驗,不許各兵隱藏。

    一、與賊船對泊,船定[AB]上用貓竹擘開包裹[AB]上,以防敵人夜竊之患。違令,定手捆打。

    一、各船遇警,听中軍船天鵝聲喇叭響,各船鳴金鼓一通,捕兵大聲吶喊,以壯軍威。違令,治以軍法。

    一、各船遇警,捕舵兵夫不許解衣而臥。違令,察出,治以軍法。

    報警至急,起定不前,即使用大貓竹一段,計長一二丈,縛於定[AB]浮水,以便班師各自認取。違誤,定手割耳示眾。

    一、各船捕舵兵夫,過泊船山澳,無故不許上山閑游,恐遇警,一時下船不便,致有誤事。若要取水,輪直兵夫赴中軍船告稟明白,方許取水。違令上山,人拿治不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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