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邵曄、梁顥二事附)
高防,初事周世宗。知蔡州時,部民王V為賊所劫,捕得五人,系獄窮治,贓狀已具,將加極典。防疑其枉,取贓閱之,召V問︰“所失衫 是一端布否?”曰︰“然。 ”防令校其幅尺,廣狹不同,疏密有異。囚乃稱冤。問︰“何故服罪?”曰︰“不任捶楚,求速死耳。”居數日,獲其本賊,而五人得釋。防後事本朝,終于尚書左丞。見本傳。
按︰防校布事,與許宗裔驗贓術同。然所獲衫 本非真贓,若其不幸而疏密、廣狹如一,則奈何?苟于情理有可疑者,雖贓證符合,亦未宜遽決。
雍熙中,邵曄諫議,為蓬州錄事參軍。知州楊全性率而悍,部民十三人被誣為劫盜,悉置于大闢。曄察其枉,白請再劾,不听。乃取二人棄市,余械送闕下。翌日,果獲正盜。全坐削籍為民。曄賜緋魚,授光祿寺丞。見曄本傳。
景德中,梁顥內翰知開封府時,開封縣尉張易捕盜八人,獄成,坐流。既決,乃獲真盜。御史台劾問得實,官吏皆坐貶責。見當時詔令。
此乃但憑贓證,不察情理,而遽決之者也。蓋贓或非真,證或非實,唯以情理察之,然後不致枉濫。可不鑒哉!可不謹哉!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