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王晦叔一事附)
向敏中丞相,判西京。有僧暮過村舍求宿,主人不許。求寢于門外車箱中,許之。是夜,有盜入其家,攜一婦人並囊衣,逾牆出。僧不寐,適見之。自念不為主人所納,而強求宿,明日必以此事疑我,而執詣縣矣。因亡去。夜走荒草中,忽墜眢井。而逾牆婦人已為人所殺,尸在井中,血污僧衣。主人蹤跡,捕獲送官。不堪掠治,遂自誣,雲︰“與婦人奸,誘以俱亡。恐敗露,因殺之,投尸井中。不覺失腳,亦墜于井。贓與刀在井旁,不知何人持去。”獄成,皆以為然。敏中獨以贓、仗不獲,疑之。詰問數四,僧但雲︰“前生負此人命,無可言者。”固問之,乃以實對。于是密遣吏訪其賊,食于村店,有嫗聞其自府中來,不知其吏也,問曰︰“僧某獄如何?”吏紿之曰︰“昨日已笞死于市矣。”嫗嘆息曰︰“今若獲賊,如何?”吏曰︰“府已誤決此獄,雖獲賊,不敢問也。”嫗曰︰“然則言之無害。彼婦人,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殺也。”吏問︰“其人安在?”嫗指示其舍。吏往捕,並獲其贓,僧始得釋。一府咸以為神。見司馬光丞相涑水紀聞。
按︰士之察獄,苟疑其冤,雖囚無冤詞,亦不可遽決。
王晦叔丞相知潞州時,有殺人獄已具,晦叔察情非是,而面訊之。其人自謂不獲真殺人者無免理,終不自明。僚屬皆言無足疑。固留不決,而密以物色捕殺人者,得之。作辨獄記,以戒理官。見尹洙龍圖所撰神道碑。
此其終不自明,與僧雲“無可言者”類矣。而皆不敢遽決,卒能獲賊釋冤,豈非盡心矜謹之效歟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