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 錢冶取證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宋•鄭克 書名︰折獄龜鑒

    錢冶屯田為潮州海陽令時,郡之大姓某氏火,跡其來自某家,吏捕訊之,某家號冤不服。太守刁湛曰︰“獄非錢令不可。”冶問大姓,得火所發床足,驗之,疑里仇家物,因率吏入仇家取床折足合之,皆是。仇家即服曰︰“火自我出。故遺其跡某家者,欲自免也。”某家乃獲釋。見歐陽修參政所撰墓志。

    按︰此蓋仇家放火也。察某家號冤之情,據仇家放火之證,情理、證驗灼然可見,彼安得不服乎!此善推事者,故能釋冤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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