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高,調福州長溪尉。縣媼二子漁于海而亡。媼指某氏為仇,告縣捕賊。吏皆難之曰︰“海有風波,安知不水死乎?雖果為仇所殺,若不得尸,則于法不可理。”高獨謂︰“媼色有冤,不可不為理也。”乃陰察仇家,得其跡。與媼約曰︰“期十日,不得尸,則為媼受捕賊之責。”凡宿海上七日,潮浮二尸至。驗之,皆殺也,乃捕仇家伏法。高,端明殿學士襄之弟也。見歐陽修參政所撰墓志。
按︰人之冤訴,苦于抑塞。謂不得尸則不可理者,豈非抑塞乎?夫尉以捕賊為職,苟不恤冤訴,是不勤職業,豈疾惡慕義之士所為乎!雖然,高受而理之,亦有以也。吏患不得尸,而尸在海者皆隨潮出,第恐不幸潮落他境耳,故與媼約曰︰“期十日,不得尸,則為媼受捕賊之責。”宿海上七日,而潮浮二尸至,此其至誠勤恤之效也。屬吏所患何足慮!是以卒能伸冤也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