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王璩一事附)
陳薦資政,初為益州華陽尉。有盜殺人,棄尸民田。薦往驗尸,旁一女子以移尸告。田主即殺女子之母,其家執以訴官。縣欲文致殺二人罪,免薦失盜之責。薦曰︰“是責何足避!不可使有冤不報,與囚自誣以死。”既而,果獲真盜。見本傳。
按︰田主殺女子之母,固當死矣,又使其自誣為盜殺人,則盜之罪幸免,而殺者冤弗報,咎莫大焉!乃以苟避簡書之責耳,未為知輕重也。寧可己任其責,當使彼伸其冤,豈非君子之用心乎?
大理寺丞王璩為越州剡縣尉時,嘗出,見尸覆水中,治之。或曰︰“歲饑,人多死,未必有他故也。治之寧免捕賊之罰耶?”卒使捕賊。居數月,州已批罰,果得殺人者。見王圭丞相所撰墓志。此其用心蓋與高同,皆君子不苟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