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宗元待制少時,父麟毆人,被系守辜,而傷者死,將抵法。宗元推所毆時,在限外四刻,因訴于郡,得原父罪。由是知名。
按︰辜限計日,而日以百刻計之。死在限外者,不坐毆殺之罪,而坐毆傷之罪。法無久近之異也,雖止四刻,亦是限外。有司議法,自當如此,不必因其子訴而後得原也。苟為鹵莽,或致枉濫,則能訴者亦可稱矣。
卷四 馬宗元訴郡類別︰子部
作者︰宋•鄭克 書名︰折獄龜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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