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沈括說二事、何承天議一事附)
陳奉古主客通判貝州時,有卒執盜者,其母欲前取盜,卒拒不與,僕之地,明日死。以卒屬吏,論為棄市。奉古議曰︰“主盜有亡失法。今人取之,法當得捍。捍而死,乃以斗論,是守者不得主盜也。殘一不辜,而剽奪生事,法非是。”因以聞。報至,杖卒。人稱服之。見王向主簿所撰墓志。
按︰古之議罪者,先正名分,次原情理。彼欲前取者,被執之盜也。母雖親,不得輒取也。此拒不與者,執盜之主也。卒雖弱,不得輒與也。前取之情在于奪,不與之情在于捍。奪而捍焉,其狀似斗,而實非斗。若以斗論,是不正名分,不原情理也。奉古謂“法非是” ,不曰“法當得捍”,夫奈何歸咎于法?蓋用法者繆耳。
沈括內翰說︰壽州有人,殺妻之父母兄弟數口。州司以為“不道”,緣坐妻子。刑曹駁曰︰“毆妻之父母,即是義絕,況于謀殺。不當復坐其妻。”邢州有盜殺一家,其夫婦即時死,有一子明日乃死。州司以其家財產依戶絕法給出嫁親女。刑曹駁曰︰“某家父母死時,其子尚在,財產乃子物。所謂出嫁親女,乃出嫁姊妹,不合有分。 ”見筆談。
壽州之斷,失在不原情理也。邢州之斷,失在不正名分也。俗吏用法,大率多然,法何咎耶?不唯今耳,古亦有之︰宋文帝時,制劫盜同籍期親補兵。余杭人薄道舉為劫,從弟代公、道生並大功親,以代公等母存為期親,而謂子宜隨母補兵。尚書左丞何承天議曰︰“婦人三從,夫死從子。今道舉為劫,叔父已歿,代公、道生並是從弟,不合補謫。乃以叔母為期親,而令二子隨母。既乖大功不謫之制,又失婦人三從之道。謂其母子並宜見原。”出南史本傳。
夫不辨男女之異,而謫婦人補兵,豈非不正名分,不原情理之甚者歟?此俗吏守文之弊,不可不知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