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向少卿,初為袁州司理參軍。有人竊食,而主者擊殺之,郡論以死。向爭之曰︰“法當杖。”郡將不听。至請于朝,乃如向議。見呂大防丞相所撰墓志。
按︰此以名分言之,則被擊者竊食之盜也,擊之者典食之主也;以情理言之,則與凡人相毆擊異矣。登時擊殺,罪不至死也。然須擊者本無殺意,邂逅致死,乃坐杖罪。或用刃,或絕時,或殘毀,則是意在于殺,法所不許也。又當原其情理,豈可一概科斷?盡心君子亦宜察焉。
卷四 胡向科杖類別︰子部
作者︰宋•鄭克 書名︰折獄龜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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