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五 懲惡 孔之案兒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宋•鄭克 書名︰折獄龜鑒

    (王敬則一事附)

    南齊孔之,為吳令。有小兒年十歲,偷刈鄰家稻一束,之付獄案罪。或諫之,答曰︰“十歲已能為盜,長大何所不為。”縣中皆震。出南史孔靖傳。之,靖之孫也。舊集不載。

    按︰南齊王敬則,為吳興太守。郡舊多剽掠,有十數歲小兒于路拾取遺物,敬則殺之以徇。自此路不拾遺,郡無劫盜。出南史本傳。舊集不載。

    敬則欲駭眾立威故爾。夫小兒無識,路有衍遺物而拾取之,非剽掠也,何足深罪。殺之以徇,斯為酷濫,是前代長吏專殺之弊也。若之所案者,庶可以懲惡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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