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曾孝序一事附)
唐李杰,為河南尹。有寡婦告其子不孝,杰物色非是,謂寡婦曰︰“汝寡居,唯一子,今告之罪至死,得無悔乎?”婦言︰“子無狀,寧復惜!”杰曰︰“審如此,可買棺來取兒尸。”因使覘其後。寡婦出,與一道士語曰︰“事了矣。”俄將棺至。杰即令捕道士,劾問,具服︰“與寡婦通,為子所制,故欲除之。”于是杖殺道士,納于棺。舊出唐書本傳。
按︰曾孝序資政,知秀州。有婦人訟子,指鄰人為證。孝序視其子頗柔懦,而鄰人舉止不律。問其母,又非親。乃責鄰人曰︰“母訟子,安用爾!”為事非涉己,因並與其子杖之。聞者稱快。蓋以繼母私鄰人,而忌其子間之,故致訟。見近時小說。
鄰人與道士類矣,然彼教寡婦訟其子以死罪,故殺之;此教繼母訟其子罪不至死也,故杖之而已。雖輕重有異,其懲惡一也。覘婦、責鄰二事,又見察奸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