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若谷參政知潭州時,有盜上下洞庭間,邀劫舟船,殺人即投于湖中,沒其尸。及捕獲,輒蒙讞得減死,黥配他州。既而逃歸,為患滋甚。若谷潛使人擒到,條前後殺人狀,磔于市。
按︰書曰︰“怙終賊刑。”謂怙其奸慝,終不悛改,以賊害人,當刑殺之。此先王懲惡之義也。告之捕置于法,若谷之擒磔于市,傅諸古義,亦庶幾焉。
卷五 李若谷磔盜類別︰子部
作者︰宋•鄭克 書名︰折獄龜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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