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通篇 知縣章第十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清•宋恕 書名︰六字課齋卑議

    審分各省縣為大、中、小三等。定大縣知縣正五品,中縣從五品,小縣正六品。直隸廳州之大者升為府,小者降為縣,與屬縣分屬近府。散廳州概改為縣,一城二三縣者悉並為一。分天下為東、西、南.北、中五路〔詳見下督撫章〕;知縣必用本路人,但避本府。其在變通之前,南人以知縣分發北路,東人以知縣分發西路,如是等者,照舊任職候補。

    凡縣缺出,無論補署均由院司先開合例人員或十名、或五六七八名,照會、諭令該縣議院紳、生指請補署〔代理定歸本縣縣丞〕。

    除民間盡習官話縣分外,所有土話與官話歧異縣分,知縣到任,著延方言師一人;由議院公舉,每日從學土話二點鐘,成而止。

    除本管上司外,一切過境人員,無論大小文武,送迎之事一律歸驛曹長,不許知縣親出。來拜者雖系尊戚.亦不許親答拜;違者降為驛曹長,撤任候舉。〔互見下曹長章〕

    每逢寅、午、戌年,著天下知縣,無分實、署,各行疏陳本縣利病,或言職外事,或薦山林隱逸,無疏者革職。

    直隸散州既廢,其知州分別改歸知府、同知、知縣班〔同知升.與知府同品.縣丞視本縣知縣低半品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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