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通篇 狀師章第十四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清•宋恕 書名︰六字課齋卑議

    西國官听民訟,許兩造各請狀師到堂,實為良法。蓋險佞者理雖曲而往往言之動听,拙怯者理雖直而往往詞不達意。問官非聖人,雖甚明察,能無誤斷。至邊省僻縣,土音殊異,鄉愚供詞,問官不解,率憑供房譯通。供胥往往陰受賄囑,變亂供詞以誤問官,其弊甚大。

    今宜略效西法︰令民不能自作呈狀者,準請士人代作,于狀上填明狀師某;大小各官听訟,準本狀師到堂助剖,不到者听,問官不得傳提;曲直既判,曲者得何罪狀,狀師同罪。其雖不曾到堂,而代人作狀滿十件俱曲者,紳衿詳革,枷號一月;無衣頂者杖一百,枷號一月。滿五十件俱直者,知縣榜其門,曰"義戶";一百件者,知府榜其門,三百件者道員榜其門,五百件者兩司榜其門,一千件者巡撫榜其門,二千件者總督榜其門,三千件者請旨旌之。旌榜後,犯代人作狀滿十件俱曲者,每十件削旌榜一級,削盡復犯,依常懲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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