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通篇 縣祿章第十六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清•宋恕 書名︰六字課齋卑議

    裁知縣俸廉,令議院清核歷年錢糧、稅契、雜項、陋規之入數,肥缺減舊三之一,瘠缺減舊四之一〔大數準此.不必過泥〕。明以予之,正其名曰"縣祿"。

    民納糧稅及縣祿,均以錢計枚起算。米納折色縣分,折價由議院議定。變通之後,知縣有敢于縣祿之外巧立名目浮征、勒折者,錢五百千、米五百石以內,革職發懲罪所五年。〔即發該犯服官縣分懲罪所〕過此數者,斬立決,家產悉充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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