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通篇 賢館章第二十三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清•宋恕 書名︰六字課齋卑議

    各省城及通商大埠,宜置禮賢館一區。司其事者名曰"察客",由闔省議院公舉本省人員充當;專取學識,不論階品。

    凡懷奇負異而不得志之士,許其到館上書,自陳所長。察客先行閱書,如有可觀,即行面試;屬實.送該管督撫再行面試;將該賢兩次試卷並察客批尾刊印,發千里內屬縣議員紳生,令各以己意評點,填明"應取"、"不應取"字樣,除路程外,限一月繳還。該督撫檢各批尾,填"不應取"過半者,謝遣之;填"應取"過半者,分別疏薦于朝,禮延于幕,或轉薦于樞垣、總督及封疆大臣。無論取與不取,均將兩次試卷本、察客及各議紳生批尾概發屬縣議院,令其登諸日報。〔互見上議院章〕

    察客送賢督撫,每歲每署至多以五名為限;如無可送之人,不得濫送。倘本年送限已滿,而復有人求試,仍許察客收試。屬實,留館候選,欲去听去,仍將試卷、批尾呈督撫刊印,發議院,批繳。倘卷優,而查系察客作弊,非出本人者,將察客革職。候試、候批者,亦令居賢館。凡居館者,飲食一切,由館供給,不致空囊。同時居館以十人為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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