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四 食語 ○汰鹽商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清•屈大均 書名︰廣東新語

    凡邑近鹽場者,其鹽引之餉,宜均派之糧丁,听民自便買食場鹽,其邑引多者,按之錢糧不過十五而加一,引少者,不過三十而加一。民易辦,縣亦易征,責成本縣解餉,而領引埠商,可以汰去矣。今歸善、龍川無埠商,而民無擾,東莞埠商猶存,以致額外復有加派,以為商之費用。商仍冒稱拆引行鹽,高取數倍之價,專勒漁船,仍設仔埠幫餉,商收其利。民受其害,故商不可以不汰。商既汰,則賣私鹽可以無禁,夫所謂禁賣私鹽者,為其有妨于商而賺國餉也。若餉派之糧丁,而上無缺餉,听民自行買賣,而下無私鹽矣。善乎李雯之言曰︰鹽之產于場,猶五谷之生于地,宜就場定額,一稅之後,不問其所之,則國與民兩利。又曰︰天下皆私鹽,則天下皆官鹽也。顧炎武曰︰丘仲深言復海運,引杜詩雲帆轉遼海,粳稻來東吳為徵。予于鹽法,亦引子美詩曰︰蜀麻吳鹽自古通。又曰︰風煙渺吳蜀,舟楫通鹽麻。又曰︰蜀麻久不來,吳鹽擁荊門。若如今日之法,各有行鹽地界,吳鹽安得至蜀哉。劉晏曰︰鹽宜任其所之。歐陽修曰︰水之行于地中也,遇坎則止,盈科則進。鹽之行亦猶是也。官何必限之,然且勢之所不能限也,旨哉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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