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上 其二自由與制裁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民國•梁啟超 書名︰梁啟超文集

    自由者,權利之表證也。凡人所以為人者有二大要件,一曰生命,二曰權利。二者缺一,時乃非人。故自由者,亦精神界之生命也。文明國民每不惜擲多少形質界之生命,以易此精神界之生命,為其重也。我中國謂其無自由乎?則交通之自由,官吏不禁也;住居行動之自由,官吏不禁也;置管產業之自由,官吏不禁也;信教之自由,官吏不禁也;書信秘密之自由,官吏不禁也;集會、言論之自由,官吏不禁也。

    (近雖禁其一部分,然比之前世紀法、普、奧等國相去遠甚。)凡各國憲法所定形式上之自由,幾皆有之。雖然,吾不敢謂之為自由者何也?有自由之俗,而無自由之德也。自由之德者,非他人所能予奪,乃我自得之而自享之者也。故文明國之得享用自由也,其權非操諸官吏,而常采諸國民。中國則不然,今所以幸得此習俗之自由者,恃官吏之不禁耳,一旦有禁之者,則其自由可以忽消滅而無復蹤影。而官吏之所以不禁者,亦非專重人權在而不敢禁也,不過其政術拙劣,其事務廢馳,無暇及此雲耳。官吏無日不可以禁,自由無日不可以亡,若是者謂之奴隸之自由。若夫思想自由,為凡百自由之母者,則政府不禁之,而社會自禁之。以故吾中國四萬萬人,無一可稱完人者,以其僅有形質界之生命,而無精神界之生命也。故今日欲救精神界之中國,舍自由美德外,其道無由!

    制裁雲者,自由之對待也。有制裁之主體,則必有服從之客體。既曰服從,尚得為有自由乎?顧吾嘗觀萬國之成例,凡最尊自由權之民族,恆即為最富于制裁力之民族。

    其故何哉?自由之公例曰︰“人人自由,而以不侵人之自由為界。”

    制裁者,制此界也;服從者,服此界也。故真自由之國民,其常要服從之點有三︰一曰服從公理,二曰服從本群所自定之法律,三曰服從多數之決議。是故文明人最自由,野蠻人亦最自由,自由等也,而文野之別,全在其有制裁力與否。無制裁之自由,群之賊也;有制裁之自由,群之寶也。童子未及年,不許享有自由權者,為其不能自治也,無制裁也。

    國民亦然,苟欲享有完全之自由權,不可不先組織鞏固之自治制。而文明程度愈高者,其法律常愈繁密,而其服從法律之義務亦常愈嚴整,幾于見有制裁不見有自由。而不知其一群之中,無一能侵他人自由之人,即無一被人侵我自由之一,是乃所謂真自由也。不然者,妄竊一二口頭禪語,暴戾恣睢,不服公律,不顧公益,而漫然號于眾曰︰“吾自由也。”

    則自由之禍,將烈于洪水猛獸矣。昔美國一度建設共和政體,其基礎遂確乎不拔,日益發達,繼長增高,以迄今日;法國則自一七八九年大革命以後,君民兩黨,互起互僕,垂半世紀余,而至今民權之盛猶不及英美者,則法蘭西民族之制裁力,遠出英吉利民族之下故也。然則自治之德不備,而徒漫言自由,是將欲急之,反以緩之;將欲利之,反以害之也。故自由與制裁二者,不惟不相悖而已,又乃相待而成,不可須臾離。

    言自由主義者,不可不于此三致意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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