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政府之大權,自入關以來,夙由滿族各王大臣領之,而漢大臣不得與。及同治初年,翦除洪楊軍後,始以漢人與之。然不久仍為滿人所領,蓋其重滿輕漢之心,歷二百余年如一日也。至光緒季年,即欲棄專制,尚立憲,則內閣總理大臣之資格,當不問其為皇族為貴族為齊民,凡有才能,為重望所屬者,皆得為之,庶昭公允。乃據資政院之章程,限于皇族及貴族,而不與齊民均,已為海內所非議。及宣統三年四月初十日,發表新內閣。其為總理大臣者,一老朽無能之奕。余如民政大臣為善耆,度支大臣為載澤,海軍大臣為載洵,農工商大臣為溥倫,組織不出于皇族,海內輿論益嘩。奕知眾論之大不容也,因一再辭職,而清廷強為慰留。于是各省咨議局聯合上書爭之。其略曰︰
內閣,為代君主負責任之機關。總理大臣,為內閣全體責任之總匯。故君主立憲國,內閣大臣有組織內閣之權,能負完全無缺之責任。責任之所集,功罪之所歸,即國家安危之所系。立憲國家,重內閣之組織,尤重總理大臣之任命。其最要之點,則在人之組織內閣之總理不歸于親貴尊嚴之皇族。此非薄待皇族,謂其無組織內閣之能力,實由皇族內閣與君主立憲政體,有不能相容之性質也。談君主立憲政體者類,皆知君主神聖不可侵犯之語。君主既立于神聖不可侵犯之地位,則隸于君主之皇族,亦即立于特別不可動搖之地位。若內閣之地位,則可動搖而更新者也。立于君主之下,以受議會之監督,有政策之沖突,即發生推倒之事實。實組織內閣之總理大臣,于君主無親族之關系,倒一內閣,不過倒一某總理內閣,君主毫不受其影響。組織內閣之總理大臣,為密隸于君主之皇族,倒一內閣,即為倒一皇族內閣。皇族緣內閣而推倒,使臣民之心理,忘皇族之尊嚴。君主之神聖,必有不能永保之慮。恭讀《欽定憲法大綱》,以君主神聖不可侵犯,列為專條,近布新內閣官制十九條,絕無組織內閣必以皇族總理之規定,蓋以循君主立憲國之公例。而第一次內閣總理,適為親貴之慶王。慶王內閣既成,對于皇上擔負責任,使不可以推倒,如設立閣制之真意何?使其可以推倒,如皇上神聖之體統何?此所以熟思深慮,不能不披瀝呼吁者也。
書上,不省。海內之有知識者,對于聾聵之清政府,皆有絕望之心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