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 吏政 刑政 律法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清•鄭觀應 書名︰盛世危言

    夫西國之法猶能法古人明慎之心,苟能參酌而行之,實可以恤刑獄而致太平。

    中國三代以上立法尚寬,所設不過五刑。讀《呂刑》一篇,雖在衰世,猶有哀矜惻怛之意。自後一壞于暴秦,再壞于炎漢,有罪動至夷三族,武健嚴酷之吏相繼而起,大失古人清問之意。使不返本尋源,何以服外人之心志而追盛世之休風耶?

    西人每論中國用刑殘忍,不若外國寬嚴有制,故不得不舍中而言外,取外而酌中。

    夫天地生人,原無厚薄也,何以案情訊鞫而酷打成招獨見之于中國?夫三木之下,何求而不得?抑豈各國之人皆純良而我國之人獨凶惡,必須施以毒刑而後可得其情歟?訟之為字,從言從公,謂言于公庭使眾共聞以分曲直耳。案既未定,何遂用刑?則問時要無打法。善夫,何沃生《律正》之言!

    雲︰“兩造之中必有曲直。曲者宜罰,多此一打,是謂濫刑;直者求伸,被此一打,是謂枉法。使曲者不畏打,而故逞其凶,不撓之狀其情有似乎直;直者畏打,而甘受其屈,戰栗之狀其情有似乎曲。夫訟所以平民之冤,抑一有此打,則冤抑愈加;訟所以剖民之是非,一有此打,則是非轉昧。

    故打之一法,行之以便審官之私圖則可;若行之以畏平民之志則決乎不可。”

    今夫言由心發者情也,言多遁飾者偽也。問官以忠恕待人,使其人之言情理可信而無相反之證以起其疑,則謂之直可也;問官以公明斷事,使其人之言情理可疑而無相反之據以征其信,則謂之曲可也。果其有罪,自招者罪固在;即不自招,其罪仍在。果其無罪,用刑而招,其枉愈甚;用刑而不招,是謂刑非其罪。

    此理易明人所同曉。中國則必使犯人自招者,由朝廷不信問官也。夫不信問官,豈獨中國為然?即外國亦然。乃中國不信問官,而問官于是乎法外施刑,必求犯人之自招以圖塞責,而自此冤獄多矣。外國不信問官,而設陪審秉正人員佐官判案,不容犯人之狡展以抗公評,而于是真情出矣。且問官之懷私者無論矣,即使其居心有如白水,自問可對青天,而旁人猶不無可議,以其獨斷獨行不詢于眾也。況健訟之流濤張為幻,獄成之後雖問官亦不無自疑,則何如詢謀僉同輿情允洽之為愈也。

    今宜令各省府縣選立秉公人員,或數十人,或數百人,每遇重案,輪班赴署,少者數人,多者十余人,與審官听訊兩造之供詞,以及律師之辯駁。

    審畢,審官以其案之情節申論明白,令陪員判其是非曲直,陪員可否之人數多寡以定從建。孟子曰︰“左右皆曰賢,未可也;諸大夫皆曰賢,未可也;國人皆曰賢,然後察之,見賢焉,然後用之。”即西國公舉議員之意也。“左右皆曰可殺,勿听;諸大夫皆曰可殺,勿听;國人皆曰可殺,然後察之,見可殺焉,然後殺之。”即西國陪員議判之意也。

    若夫人非險猥,則公堂對質每多囁嚅;人若奸頑,則雖三尺當前猶能詭辯。

    使無律師以伐伸委曲,則審官每為所愚。中國之問官司審既于律法非所素嫻,而所用之刑名幕支又于律學不輕傳授,生死系其只字,枉直視其片詞,稍有依違,則官司之前程難保。若無賄賂,則在訟之受屈必多。則何如明張其詞,按律辯論之為得也?中國亦宜以狀師辦案,代為沖折,使獄囚之冤情得以上達。

    至若刑者類夫秋之肅,猶賞者類夫春之溫。刑者,治天下之所不能無。

    然而中國繁刑嚴法,未免失之于酷。特以刑莫重乎死,繯首與斬首均死也,而肢體之全缺判焉,刑莫辱乎撻,揮鞭與施杖均撻也,而受辱之軒輊攸分矣。

    故知弼教端在明刑。今欲明刑,須除苛法。試將刑之制約面計之,繯首致死,系獄苦工,監作官奴,罰鍰贖罪,鞭撻示辱,充發出境之數者,足以治輕重之罪而有余矣,毋或濫也。

    至于通商交涉之件,則宜全依西例。今海禁大開,外國之人無處不至,凡屬口岸無不通商,交涉之案無日無之。若仍執中國律例,則中外異法,必致齟齬,不如改用外國刑律,俾外國人亦歸我管轄,一視同仁,無分畛域。

    且日本,東瀛一小國耳,參用西律憲法,西人亦歸審理,非其明驗耶?

    又文武官有交涉者,須通曉英文,游歷外國而歸,方得重用。凡外國人俱準游歷內地。其獨重英文,是志在推廣商務;其許入內地,則是自信其西例洞明也。

    何中國猶遠不及日本哉!

    往者,中國不肯改用西法,嫌其寬待獄囚耳。乃遇交涉之案,為外國人則照外國之例而從寬;為華人,反依中國之例而從猛。是華人之生于中國反不及洋人之來自外邦也。然中外一體,為政無事偏私,但執公平,則無思不服。是故,以德報怨,聖人不與;傷已徇物,賢哲所譏。況生于其地者又有土著之利權,非外來者所能攙奪也。

    泰西國內都會必由刑部派臬司以司鞫事,中國亦宜于中外通商之地專設刑司以主中外上控之案。此其人必須深明中外律例,經考超等而多所歷練者,方膺是選。其審案俾以陪員主判,如外國人有久居中國、行事和平者,可與中國人一律得選,為陪員,遇交涉之案令其廁名主判,則外國人心必無不服,懷柔之道其在斯乎?

    歸安沈粹生雲︰泰西讞獄甚合古法,不令下跪,欲悉其聰明,致其忠愛也,反是,則形格勢禁,嚅囁顛倒矣。不用刑訊,欲意論輕重,慎測淺深也,反是,則苦楚之下冤抑實多矣。處以陪審,則記與眾共之道也,而肆威奪貨之弊祛。列以見證,則無簡不听之意也,而妄指誣陷之弊除。然有未盡善者。

    律師代陳,無理者皆得矯飾,雖是非難泯,亦竟有律師善辯脫漏法網者。審案有費,無力者怯于控訴,雖曲者代納,亦有曲者赤貧,仍責諸理直。

    且所定刑章失之太寬,易啟作亂犯上之漸。法國亂首爾朗之罪盡人皆知,以身充議員,遷延不向。敗將伯沁之獄,歷審日久,議論紛紜,仍從輕減。

    布國輪路受賄之案,以牽涉議員,不予追究。尤可異者,美國訟師奇篤手弒其總統,獲系獄中,不加瑯,挾刃逞殺,傷及獄卒。英國匪徒墨格林槍擊其君主,雖未成傷,竟以巧言解脫,置之不問。豈因有別故,抑其君無道,咸欲弒之乎?然水懦民玩,致生亂階。泰西一鄉官轄境,獄中之犯常及千人,少亦數百人。雖雲細故皆予禁錮,亦法律寬縱有以致之歟?

    或謂中國不宜盡行西律,西律亦有未盡善者。當請外國上等有名大律師、中國老成有聲望之申韓幕友,再延深通律例之華人翻譯,將彼此中西刑律會同參訂,至公至當,為中西通商各口律例,分華洋文刊布各埠,凡在通商口案所有交涉案件,皆準此編判斷,無事刑求以歸一律。庶我民不至獨受其虧,西人不得獨蒙其利,並可徐圖西旅歸我有司管轄,以漸復我中國自有之權。

    此雖看似緩著,而實關系要害,宜汲汲圖維也。

    國朝初起,東方制刑寬簡,大闢之外惟有鞭笞。及世祖撫有中原,命大臣定律,當時議纂諸臣,學識淺陋,未能仰體皇仁,因仍故明慘法,遂至斬決之上有凌遲,斬決之次有絞。凌遲極刑,非唐虞三代所有,豈宜行于盛世?

    絞之苦,聞甚于斬,則名輕而實加重矣。聞西國決犯有擊腦、閉氣諸法。擊腦者,用槍正對其腦,彈擊可以立斃。閉氣者,閉之小室,令新養氣不得入,可以漸斃。皆遠異斬絞之慘。

    今宜除凌遲律,犯此者改為斬決,除絞律,犯此者改用西國擊腦閉氣法決之,並除父母兄弟妻子連坐律,以仰體列聖仁慈之隱,繼其未及改定之志,則三代後未有之仁政,自我朝開之,億萬年不拔之基在是矣。

    至今法審犯,必取其招供為憑,致問官動用非刑逼招,痛昏之下何求不得?

    若已確知其情,又焉用招?宜除取招供例,無論輕重案件,但令問官詳查細審,求情定罪。除笞杖枷及責掌責嘴之件外,其余一切刑具及各衙門自制私刑,著悉行燒毀,示永不復用。內外掌刑官及非掌刑官敢有私藏舊刑具或私制新刑具者,斬立決。此亦除慘之一大端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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