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七 兵政 附泰西郵政考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清•鄭觀應 書名︰盛世危言

    歐洲風氣未開之時往來信件或用舟船,或用驢馬,任百姓自為攜帶,與國家絕不相干。

    道光十四年,法王以軍書被誤,知民間寄信總不可憑。且當時送信之資輕重靡定,但視路之遠近以為衡,物件之重在一百磅以外者概不寄帶;其余每件在五十里內信資銀一佛郎,此就十磅內重物言之;若十磅以地三十磅則收一佛郎半;三十一磅至五十磅收兩佛郎;若過十磅則當由物主自送。

    法王見民間通信一事種種未便,爰自設文報局並代民間寄信,物件不寄,後數年又專設寄物件之局。各國見所行甚善,爭相效之。適火船、火車通行,始將寄送物件之局歸並火車、火船公司,由國家督辦,並嚴民局寄信之禁,無論官、商、兵、民,凡文件、札信、日報、書藉均歸國家公局代寄,是為郵政開創之始。

    初或有海關兼辦,後則專人司理,推廣章程,又創售賣信花之法,中國俗名“人頭”,其信四方式,每方約大半寸,由局中自造,上蓋印花。初行時間有分價值五六等十數等者,如百里內,若干千里內。若干後則嫌其紛雜,一律改定,凡在國中送信,無論一里之內、千里之外,皆一律英洋五分,此就本省送至本省言之也;若隔一省,則加五分;英送至外國,更加五分。近日郵務通行,生意大為起色,故再減其價,本省只收三分,外省則收五分,他國則收一角。如有信須寄外國者,但購一角價之信花粘貼信上,即萬不慮或有遺失也。其余物件則須稱其輕重,惟書籍、公文、國紀、日報則只收三分之一;茗煙酒食品則須信之,此近日郵政之大略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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