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序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明•黃淳耀 書名︰科舉論

    三代以後,設科取士之法,莫善于漢之賢良方正,莫不善于唐之詩賦取士。宋初稍沿唐制,及安石變法,始專用經義,而詩賦之科,終宋世數起數廢。要其所謂經義者,特安石之新說而已。雖紹興以後王學稍衰,而河南、荊舒對立為兩,則學者猶多駁也。至我明高皇帝,厘正經術,宗濂洛之義理,存先漢之注疏,使士子有所據依,于是釋老莊列影響依附之言廓然盡矣。且其制有論,有詔誥表判,有時務策,三場並重。而科舉之外有闢舉,有歲貢,三途並用。故我國初得人之盛,雄視西京,士子之應科目者,無上書覓舉之弊,無群聚京師之擾,無請謁舉主之隙,規制之善,漢唐宋皆不及也。自憲皇帝以後,所謂三途者遂廢其二,而科舉始獨重矣。近則三場之所重者,止于七義。七義之所重者,止于三義。而科舉之法弊矣。或者議欲廢之,或又以為國家三百年來,文武忠孝之士皆出是科,但當遵行無變。余竊以為,二者之論皆非也。廢科舉者,其意一出于薦闢,而不得其法,其弊更有甚于科舉也。

    然科舉之法則誠弊矣。《易》曰︰“通其變,使民不倦。”今誠少變科舉之法,參用闢舉、歲貢之法,何為不可?夫天之有象緯一定者也,然治歷者非隨時修改,則數十年而一差。況人才氣運之相推,如江河而未有極乎?使吾變之而畔違乎祖制,無變可也。其大者適與我祖制同,而其小者質之立法之意而無謬,何為不可?愚不自揆,作為《科舉論》三篇,以俟知言者折衷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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