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集注》疑此文為命契之詞,蓋以《孟子》載於“契教人倫”之後也。然按《堯典》,契為司徒在舜即位以後,恐此文別有所謂,孟子以其意足相發故引之耳。堯能使民“於變時雍”七十載以前豈無命官敷教之事,不必定屬之契也。又按︰《典》、《謨》之文質直,無用韻者,惟歌乃有韻;獨《論語》、《孟子》所引堯之命皆有韻(躬、中、窮、終,一韻;來、直、翼、得,一韻),而其文亦較淺,與《典》、《謨》皆不類,恐後人所潤色,非當日之原文。然於理可取,故附錄於此。
【附錄】“陶唐氏之火正閼伯居商丘,祀大火而火紀時焉。”(《左傳》襄公九年)
此二事皆無從考其先後。以皆命官之事,故並附錄於命羲和之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