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︰《大傳》文即采之於《小記》,前於“不王不 ”之文已言之矣。“諸侯”以下雖《小記》所無,然其意亦與《小記》無異。何者?“高祖”者,四世之祖,故大夫士皆得祭之。“太祖”者,始封之君,比於高祖為遠,故諸侯乃得祭之。“祖之所自出”則始祖也,最遠,故唯天子乃得祭之。文義顯然,無可疑者。然則《大傳》之意亦謂“其祖之所自出”為始祖耳,非謂“其祖”為始祖而別有“所自出”之人而 之也。若以其祖為即始祖,則諸侯始封之君──若魯衛之周公、康叔──尚尊而別之曰“太祖”,而天子之始祖──若商、周之稷、契──反概稱之為“祖”而不以太祖尊之別之,何其不倫之至也哉!
一,以 為祭嚳,以嚳為稷所自出之帝者,皆本《魯語》、《祭法》為言,然此二篇之文本不足據,且與《小記》、《大傳》“ 其祖所自出”之語無涉。
“黃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財。顓頊能修之。帝嚳能序三辰以固民。堯能單均刑法以儀民。舜勤民事而野死。鯀障洪水而殛死。禹能以德修鯀之功。契為司徒而民輯。冥勤其官而水死。湯以寬治民而除其邪。稷勤百 而山死。文王以文昭。武王去民之穢。故有虞氏 黃帝而祖顓頊,郊堯而宗禹。夏後氏 黃帝而祖顓頊,郊鯀而宗禹。商人 舜而祖契,郊冥而宗湯。周人 嚳而郊稷,祖文王而宗武王。”(《魯語》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