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︰此文義甚明,且與《王制》相表里。所謂“其祖”,即高曾祖考也。所謂“其祖之所自出”,即始祖也。所謂“ 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”,即《王制》之袷 也。高曾祖考,天子之所獨祖,故曰“其祖”。始祖,同姓諸侯之所同祖,而高曾祖考亦由此人而後有,故不謂之“其祖”而謂之“其祖所自出。”天子之 ,高曾祖考之主皆與始祖之主同陳於太廟,故曰“ 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。”何嘗有“ 其始祖之所自出”而“以其始祖配之”之說哉!且其下文雲“立四廟,庶子王亦如之”,則其意尤顯然。何者?九廟之說始於劉歆。自歆以前,儒者多謂“天子諸侯皆止立高曾祖考四廟,諸侯則與太廟而為五,周則加文、武世室而為七”。此篇蓋漢儒所記,故不言立六廟而言“立四廟”。曰“以其祖配之,而立四廟”,則“其祖”之為高曾祖考而非始祖也不待言矣。若“其祖”即謂始祖,則當雲“以其祖配之,而立太廟”,不得雲立四廟矣。此篇本記喪服,所以言此者,欲以明 庶之分,言王者世 相傳,然後得祭及其始祖而以其祖配之,其他支庶小宗則不得祭其祖,或但祭其祖而不得及始祖。如周昭王之時,以後稷為其祖之所自出而 之,以文、武、成、康為其祖而立四廟配之。至魯與衛,則皆周之支庶,但祭其祖周公、魯公,康叔、康伯,而皆不得上推其祖之所自出而 後稷也。若無 子,或 子有他故而庶子立為王,則當奉大宗之統而祭與 子同,其子孫皆得溯其祖之所自出而 後稷,而不僅祭及於其祖之為庶子者而止,故曰“庶子王亦如之。”庶子雲者,兼庶子之子孫而命之也;猶下文之雲“庶子不祭祖”也,猶《春秋傳》之於王孫牟、燮父、禽父而皆謂為“王母弟”也。鄭氏所謂“正體在上,下正猶為庶”者是也。然則此章之意止以“但祭其祖”與“兼祭其祖之所自出”為 庶之別。若其祖即為後稷而所自出者為嚳,財祭稷者即祭嚳, 庶原無分別,何故復其文曰“庶子王亦如之”乎?此章文義本極易解,特後之說者互相沿襲而遂失其真。學者不取信於《春秋經傳》而泥漢儒之記,已為舛謬;況並不求其前後文義所在?而割裂其句,增易其文,以自為說乎!無怪乎《六經》之日晦也!
“王者 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。諸侯及其太祖。大夫士有大事,省於其君,干袷及其高祖。”(《大傳》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