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 △《喪服傳》誤讀《大功章》文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清•崔述 書名︰考信錄

    按,《經大功章》雲︰“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。”又雲︰“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、叔父母、姑、姊妹。”本各自為文。而《傳》連讀之雲︰“嫁者,其嫁於大夫者也。未嫁者,成人而未嫁者也。何以大功也?妾為君之黨服,得與女君同。下言‘為世父母、叔父母、姑、姊妹’者,謂妾自服其私親也。”《鄭注》駁之雲︰“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,亦當言‘其’以明之。《齊衰三月章》曰︰‘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。’《經》與此同,足以見之矣。”朱子亦雲︰“女子子 人者‘為父母’及‘昆弟之為父後者’,已見於《不杖期章》;‘為聚昆弟’,又見於此《大功章》;唯‘伯叔父母、姑、姊妹’之服無文,而獨見於此,則當從《鄭注》之說無疑矣。”敖氏《集說》又雲︰“凡雲嫁者,皆指凡嫁於人者而言,非必謂行於大夫而後為嫁也。又此妾為私親大功者,亦不止於是也。《傳》者之意,蓋失於分句之不審,遂使一條之意析而為二,首尾橫決,兩無所當,實甚誤也。”觀此三說,《傳》文之誤明甚。然則《經》此文乃女子子之所為服,不待言矣。今從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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