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 ○女子為其私親之服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清•崔述 書名︰考信錄

    為父母︰《經》本三年, 人則降齊衰期。《開元禮》同。《家禮》︰“女 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。”則此服當亦同(其不降者皆別注之。其降者,皆如男子之服, 人乃降一等。後概不復注)。明與《開元禮》同。

    【小記】“為父母喪,未練而出則三年,既練而出則已;末練而反則期,既練而反則遂之。”《家禮》︰“降服未滿被出,則服其本服;已除,則不復服也。”

    為昆弟之為父後者︰《經》,齊衰期,適人不降。《開元禮》、《家禮》、明並同。

    為眾昆弟︰《經》蓋本期, 人則降大功。《開元禮》、明並同。鄭氏康成曰︰“父在則同。父沒,乃為為父後者服期也。”

    為祖父母︰《經》,齊衰期, 人不降。《開元禮》、《家禮》、明並同。

    為世父母,叔父母︰《經》,大功, 人不降。《開元禮》,本期, 人乃降大功。明同。

    為姑姊妹︰《經》,大功, 人不降。《開元禮》,文統於男子,本期, 人乃降大功。明“為姑姊妹在室者”同(“為姑姊妹 人者”缺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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