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︰庶母者,父之妾也而昆弟之母也。從父而服之與︰父為妾不過緦,故子為庶母亦不敢逾緦。為昆弟而服其母與︰父之父母服期矣,母之父母服小功矣,降於父二等也;妻之父母服緦矣,不敢與母齊也;昆弟之母不可以齊於母之母明矣,故為之服緦也。輕重相稱若權衡然,此古禮之所以為至也。若改之以為期,則是昆弟之母乃與父之母齊,而加於母之母且二等矣。恐教人以孝者不若是也。且夫伯叔父母,有共撫育之恩者也,而服止於期;姑,與父同氣者也,而服降為大功;庶母之於己何恩乎,於義何屬乎?庶母之年或與己等,或幼於己二三十年,乃以伯叔父母之服服之而姑不敢望焉,吾恐天下之親其從子而愛其佷者聞之而皆索然意沮也!俗之日薄,民之不親,又奚足怪乎哉!在宋濂之心,不過因孫貴妃之有寵,迎合太祖之意,欲使諸王為之服耳,而烏知其弊之至於此也!且杖者,主喪之物也,不緣於情之厚薄也。祖父母之尊,伯叔父母之親,皆不杖,不主喪也。庶母自有其子主喪,君之 子眾子杖,何居焉?
為夫之庶母︰《經》、《開元禮》、《家禮》並無服。明增,齊衰杖期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