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︰崔氏凱曰︰“此服之者,庶子耳;為父後者不服也。繼母嫁,與宗廟絕,為父後者安可以廢祖祀而服之乎!”此論不然。人而至於從繼母嫁,則必幼稚一無所依者也,尚何宗廟之有!繼母棄之,有流落以死耳。賴繼母之力,得復奉祖祀,以能奉祖祀之故而遂背之,豈義也哉!故絕之則不當從之,從之則不得復絕之矣。且繼母,非親也,果有兄在,何忍不撫其弟而乃使之從繼母嫁乎!然則《經》所言者,其父別無長子明甚,不得藉口於為父後而不服之也。
為繼父同居者︰《經》齊衰期。《開元禮》同。《家禮》分“兩無大功之親者”,齊衰期;“繼父有子,己有大功以上親者”,齊衰三。明同,而雲“兩有大功以上親者”,齊衰三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