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七 論喪明與喪子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清•劉聲木 書名︰萇楚齋四筆

    後人以喪子為喪明,雖出自《檀弓》,細玩《檀弓》原文,喪子是一事,喪明又是一事。曾子吊其喪明,非吊其喪子,哭其喪明,非哭其喪子。曾子怒曰︰「喪爾子喪爾明,爾罪三也。」「喪子」「喪明」並稱,是當時原非以喪明代喪子之辭。至子夏投其杖而拜曰︰「吾過矣,吾過矣,吾離而索居,亦已久矣。」雲雲。意謂一人獨居久,未獲師友之益,致使喪親而未喪明,喪子而喪明,是殺于其親而隆于其子,故謝過服罪不遑。是在當時原以為非禮,而後人竟用為代名詞,此雖小事,失聖賢當日責難原意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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