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儒法第五

類別︰子部 作者︰清•章太炎 書名︰書

    自管子以形名整齊國,著書八十六篇,而《七略》題之曰“道家”。然則商鞅貴憲令,不害主權術(見《韓非定法篇》),自此始也。道其本已,法其末已!

    今之儒者,聞管仲、申、商之術,則震栗色變,曰︰“而言雜伯。惡足與語治?”嘗試告以國僑、諸葛亮,而誦祝冀為其後世。抑未知僑、亮之所以司牧萬民者,其術亦無以異于管仲、申、商也。

    然則儒者之道,其不能擯法家,亦明已。今夫法家亦得一于《周官》,而董仲舒之《決事比》,引儒附法,則吾不知也。

    夫法家不厭酷于刑,而厭歧于律。漢文帝時,三族法猶在,刑亦酷矣。然斷獄四百,幾于興刑措之治者,其律壹也。律之歧者,不欲妄殺人,一竊著數今、一傷人著數令,大闢之獄差以米,則令誅。自以為矜慎用刑,民不妄受戮矣。不知上歧于律,則下遁于情,而州縣疲于簿書之事,日避吏議,�撇幌靖9拭勘我磺簦 磺�P鴆蛔鬩猿捎 蚰壑  浼  舷孿嗝桑 躍坑詵銑 J槍實亂饉瀋睿 殄秤 員┼⑶ 袢帳且病br />
    仲舒之《決事比》援附經讖,有事則有例,比于侯《九章》,其文已冗,而其例已枝。已用之,斯焚之可也!著之簡牘,拭之木觚,以教張湯,使一事而進退于二律。後之廷尉,利其生死異比,得以因緣為市,然後棄表�橢 鰨 涌�游之蕩。悲夫!儒之戾也,法之弊也。

    吾觀古為法者,商鞅無科條,管仲五五曹令。其上如流水,其次不從則大刑隨之。律不亟見,奚有于歧者?子弓曰︰“居敬而行簡,以臨其民。”嗚呼!此可謂儒法之君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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